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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您是知道这个公式的: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100%
如果“净利润”为负数、净资产为正数,正常计算出净资产收益率为负数即可——说明就是亏损了。
如果净资产为负数,无论当期净利润正负,此指标皆无意义(即不必计算了)——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付”?原本没有净资产,何来“净资产收益”呢?就是这个逻辑。
您的意思是销售了事故车辆的收入归保险公司所有,那么销售零部件需要缴纳增值税,产生了增值税销售货物的应税行为,按零部件的税收编码开具发票,税率13%,可以开具专票。
账务上,如果是您无偿取得事故车辆,那么销售取得的收入应该计入营业外收入核算。
个人理解应该缴纳增值税,您说的情况,车牌其实已经属于一项权利,具有较高的价值,应该无形自产-其他权益资产纳税,税率6%。财务账我理解可以计入营业外收入。
目前对于这个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比如说,您销售技术服务10000元,赠送2500元货物。您的意思是按照“销售技术”10000元开票交税。那么这样的话,那个2500元的货物,就要单独视同销售了。
您说得没错,“买赠”是不用单独视同销售,但您上面说的,却没有按照“买赠”处理。怎么算呢?实收10000元,按照上面10000元、2500元的比例拆分:销售技术8000元、销售货物2000元;如果您希望体现原价,那就拆分为:销售技术10000元、销售技术-2000元(折让)、销售货物2500元、销售货物-500元(折让)——其实一样。
这些费用,发生时直接作为管理费用即可。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2 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
这个问题,我有必要用我的方式给您解释一下,以助您理解。先写个对应关系
A公司——A房屋
B股东——B房主
C(新股东)——C(新房主)
B房主把A房屋卖给C新房主,C要把钱转给B,同时A房屋的《不动产产权证》要办理过户。
B股东把A公司卖给C新股东,C要把钱转给B,同时A公司的实收资本明细科目要进行改变。(借:实收资本——B 贷:实收资本——C)
这样您能明白了吧。
既然“无偿使用”,则双方皆无需账务处理。(非要写分录,金额为0,那也没有意义呀。)
当然,税务处理方面,则需要视同销售(无形资产使用权)处理;至于定价,则可依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顺序: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如您所述,密码区内容异常,则专用发票勾选、抵扣会有问题;这种情况建议退回要求对方重新开具吧。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是的,需要纳税调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
您好,有标准,主要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建议以本省发布的为准,给您条例供参考:
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wODE2ZjNjYmIzYzAxNmY0MGQ1YmMwZjA2NTk
一、发票开具“如实”即可,无论经营范围是否包含。当然,这只是税法无妨——若依其他法律需要办理,自当依法办理。
二、您的业务描述,可能与税法分类术语有些不同,所以我不好给您提供明确开票项目(当然,6%税率现代服务是确定的),您可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对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以及《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确定一下。
显然,上述情形并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也非会计差错调整。
而按照之前收入准则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企业所得税法也是如此规定。
新收入准则通常与销售时即预估销售退回,并以差额确认收入;但后期调整,则规定按照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由此可见,“如果按销售退回,收入冲减当期收入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