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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入“管理费用”科目,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核算。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一条规定: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您所述,虽然并非公司人员,但毕竟乃是公司门卫;也就是说,发放这200元红包,根本还是与其工作(门卫)相关,所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比较准确。当然,由于可以扣除800元,实际上是不用扣税的。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应当按照各自适用税率开具,一般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其中,自来水、天然气适用9%增值税税率;电适用13%增值税。
(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标准称呼,就是“建筑服务-工程服务”,没有“建筑服务-工程款”一说。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第一条的规定计算纳税,即: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这个问题,需要区分三种情况。
一、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
(一)作为损失处理的会计核算资料;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二、逾期三年以上
(一)作为损失处理的会计核算资料;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三、其他情形
应视具体原因,留存备查如下相关资料: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显然,如上第(一)项乃是共需,其余六项则视具体情形分别适用即可。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相关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既然并未发货,不应确认收入(销售额)。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一、(二)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所谓“暂估收入”,现在其实已经是个“伪命题”了。因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规定,收入金额确定乃是确认收入必要条件之一,所以不应当存在所谓“暂估收入”。
至于“未开票收入”,准确应为“未开票销售额”,乃是指某些视同销售情形,无需开具发票,但仍要申报增值税,所以填写于“未开票销售额”一栏。但是,这个栏次绝对不能滥用。正常对外销售,开具发票乃是法定义务,不能随意不开具发票——即使做“未开票销售额”申报,那也只是完成申报义务,开票义务不能因此豁免。
答复:1、不属于视同自产。根据财税2012年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外购货物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可以视同自产。贵公司的包装物不符合该规定。
2、可以申报免税出口。
没有强制份数规定,个人理解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就好,如果份数太多装订一本,查询不方便,可以分本装订,如果不多比如只有26份,装订一本完全可以。
是减少认缴还是实缴金额?减少认缴不涉税,减少实缴,如果减资超过对应股权比例的投资金额,按20%计算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