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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按照南通税务答复尝试一下。
问:单位在登录税务数字账户时提示“您不是用票试点纳税人,无权访问此模块”;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提示“您是试点纳税人,请在电子税务局税务数字账户查看操作”。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在登录电子税务局前先清除浏览器的缓存,登录电子税务局时选择谷歌浏览器并启用“新版登录”。
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一、发票应当依法、如实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至于您说“如果正常开具,就算违建了”。
(一)“违建”不是如实开发票造成的。
(二)如果确属“违建”,要么直接不建,要么拆除,要么依法办理手续;“违建”不是可以不如实开具发票的理由。
根据“财税[2016]52号”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也就是说,这儿条件(之一)乃是“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文件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也就是说,税法重点关注“5%”、“全体员工”两个点;至于哪些险种属于“补充医疗保险”,则税法并未规定,可执行行业标准或者保险公司来确认。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购买货物无偿赠予他人,属视同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售价可以按购进价格约定。
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首先,您所提问题是以名义承包形式的挂靠行为。在此提示贵企业,第一、 挂靠行为是不合规也不合法的行为。第二、 挂靠行为极易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安全有重大隐患,造成严重亏损,如果一旦发生纠纷,法律责任很难界定,一般情况下都是由被挂靠企业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在建筑行业中历来被我国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所禁止。
承包企业和被承包企业核算及结算方式:
第一、承包企业以贵公司子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所以将承包企业视为贵公司子公司的一个项目部。进行分开核算;
第二、所有的成本费用必须遵循合同流、资金流、票流、物流或劳务流四流一致原则;
第三、除留存贵公司子公司的利润外,承包企业会通过材料款、工资或其他的费用将多余的利润拿走。
其实就是“利息”,与这个过程没有太大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上述利息应当一并构成“销售货物”的销售额。
一般而言,合同应当在最后以及骑缝处盖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皆无需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买卖合同,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
一般而言,临时工或者季节工,并不签订劳动合同,无需缴纳社保。
个人所得税方面,可以参考一下《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