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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四条相关规定,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如上所述,因“外购的子公司,产生了商誉”,而“业务现在做了转移”,则有可能产生减值了。
一、比如登记一项合同,则对该合同所载研发事项有效。
二、合同登记作为必备留存事项。登记之后发生研发费用,自然可以适用加计扣除;若登记之前发生该合同所载研发事项,则应于登记之后(假设登记于汇缴之后,且汇缴未享受加计扣除)追溯享受加计扣除。
不可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不管是几个产品,制造费用和人工分摊,都需要按合理的分摊标准在不同产品间分配的。你主要困惑在哪里呢?
如果属于定额补贴,可以不用发票,但要纳入工资薪酬,一并申报个人所得税;当然,差旅费补贴有免征个人所得税额度,具体可问一下当地税务机关。如果属于据实报销,则要发票才行。
印花税是根据列举合同征税的,印花税法列举合同中不包含您说的服务费和中介费的合同,因此无需缴纳印花税。
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您说的是“差旅费”吧?
若与项目直接相关,是为“为达到项目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须,则可构成项目成本;否则,可以直接作为管理费用入账。
这个问题其实比较开放、笼统了,我大致说说吧。
若要提高利润,无非就是增收(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等)、节支(成本、费用等)。其中,提高收入,则要内(提高产品、服务质量及创新)外(加大营销)结合。
准确来讲,不是“证书”,是“合同”。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n810219/n810744/n3213637/n3213647/c3214062/content.html)明确: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项目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根据97号公告留存备查资料要求,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06号) 规定:各级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要简化管理方式,优化操作流程,确保政策落地。优化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项目合同登记管理方式,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凡研发项目合同具备技术合同登记的实质性要素,仅在形式上与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存在差异的,也应予以登记,不得要求企业重新按照技术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改报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上述情形,关键在于哪个在先。
答复:支付给国内版权代理商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进项税额抵扣。进口环节申报的完税价再次包括已经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付汇金额与进口报关价不一致,进而导致进口环节的资金流与专用缴款书发票流金额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