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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是在职工福利费支出中列支的,您说的这个健康保障委托管理费具体是什么事项呢?如果是缴纳补充医疗保险必须发生的可以计入福利费支出,否则不能作为福利支出税前列支扣除。
所谓“融资性售后回租“,实质上就是以自己的货物作为抵押物,取得了一笔贷款而已。比如甲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给乙公司,实质上是以这批货物作为抵押;乙公司打钱给甲公司,就是借钱给甲公司。甲公司支付租金租回这批货物,实质上就是分期还本付息。货物风险报酬实质上并未转移,这就是一项抵押借款,那就是“融资性售后回租”了。也就是说,这儿没有所谓“货款”、“租金”,只有“本金”、“利息”。
因此,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对方应就利息按照“贷款服务”开具发票。
企业所得税方面,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文件中也明确,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所谓“融资性售后回租“,实质上就是以自己的货物作为抵押物,取得了一笔贷款而已。比如甲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给乙公司,实质上是以这批货物作为抵押;乙公司打钱给甲公司,就是借钱给甲公司。甲公司支付租金租回这批货物,实质上就是分期还本付息。货物风险报酬实质上并未转移,这就是一项抵押借款,那就是“融资性售后回租”了。也就是说,这儿没有所谓“货款”、“租金”,只有“本金”、“利息”。
因此,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对方应就利息按照“贷款服务”开具发票。
企业所得税方面,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文件中也明确,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这个问题,其实都用不着另出文件,非常简单、清晰。
比如张三拿1000元给商场,商场给他一张购物卡(之前就是一张纸),这其实就是商场收到一笔“预收账款”(合同负债)。这个时候,商场不确认收入,不计提增值税,因为货还没销售出去。待张三或者张三授权别人(就是把购物卡给别人)来提货时,商场才确认收入、计提增值税,从“预收账款”(合同负债)结转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这个属于无租使用,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无偿提供服务需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的,所以对方提供车辆的公司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如果约定发生费用你公司承担,类似与车辆使用权相关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比如加油费,保养费。但与车辆所有权相关的费用如保险费就不能税前扣除
这个属于无租使用,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无偿提供服务需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的,所以对方提供车辆的公司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如果约定发生费用你公司承担,类似与车辆使用权相关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比如加油费,保养费。但与车辆所有权相关的费用如保险费就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你的描述,开具数目为企业管理服务的发票比较合适。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注释: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1)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既然未谈成(就是业务未做,是吧),不开票是对的。至于“钱不肯退”,可走诉讼流程。若可收回,“借:银行存款 贷:预付账款”;若无法收回,则转营业外支出。
航空公司向您销售机票同时收取的选座费应该按价外费用纳税,开票时按照销售机票的旅客运输服务的编码开具的。
如果只是“代付”(什么款不重要),那账上挂“其他应收款”,还是要收回来,这样不涉及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因为增值税征收对象是“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企业所得税也要取得收入(如上所述,这只是“代付”,账上要挂“其他应收款”)才会纳税。正因为是“垫付”,这根本不是您公司购买货物服务,与2016年36号文和2017年37号文并无关系。
如果只是“代付”(什么款不重要),那账上挂“其他应收款”,还是要收回来,这样不涉及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因为增值税征收对象是“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企业所得税也要取得收入(如上所述,这只是“代付”,账上要挂“其他应收款”)才会纳税。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简单来讲,实际没有出钱,股权原值就是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