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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若因您公司销售商品之质量问题而索赔,则属于销售折让,应当由您公司开具红字发票;您公司冲减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相应地,客户冲减成本和进项税额。
一、若租赁行为已经发生,即使未付款,也可作为成本费用。
二、但是,若无发票,不能税前扣除;当然,账务处理并不影响,纳税调增即可。
三、纳税调增之后,若后续取得发票,仍可追溯调减;但是不能超过五年。
发票如实开具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一种情况,属于“销售折让”。由您公司开具“-10万”红字发票。
第二种情况,属于“价外费用”,则加工企业并入“加工费”一并开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
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根据上述规定,您所说的情况,应该将发生的后续支出计入资产原值进行折旧摊销。
根据您的描述,属于您公司拟和总部之间的企业之间的业务,需要您公司代扣德国公司的增值税和所得税,不涉及代扣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签订劳务合同没有特殊的要求,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把涉及的代扣税金的事项最好也在合同中表达清晰。
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数电票信息。同时,试点纳税人还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验数电票信息。
一、发票项目可以。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分类,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二、既然属于“业务开会,外请老师讲课”,可以并入会议费。(再说,培训费、会议费皆非限额列支,本身区别不大。)
其实,从概念上讲,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没有“税率”一说,那叫“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动产租赁,适用3%征收率;今年政策减按1%执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相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动产租赁适用13%增值税税率。
请您补充一下,“Y公司的注册地在B公司”是什么意思?
我不太明白您所说“如何可以做到分期开票,具体要怎么操作”是什么意思?显然,您似乎不是说不会在开票系统中进行开票操作,再说这也与“分期”无关啊。其实,这个情况分期开票实属正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显然,既然“约定一年期品牌使用费”,则为“时段”履约,分期确认收入理所当然,自然可以分期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