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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问题,可能有人说,“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这儿用了“发生”措辞,而非“实缴”。
同样道理,税法第八条也说了,发生了就可以税前扣除;如果这样就可以的话,那还要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等做什么呢?事实上,“发生”是必要条件,但并不“充分”。
回到这个问题,税金“发生”,是符合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了,但只是“之一”。既然尚未缴纳,则“税前扣除凭证”就没有了,自然是无法税前扣除的。
我似乎明白您的意思了:原本100万的货,如果对方开汇票,就要开105万,是吧?
先来看一个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简单来讲,这是因为支付方式而修改货物价格,与100万改为105万,您应当按照“销售货物”105万开具发票。
借:在建工程(新)
累计折旧(旧)
贷:固定资产(旧)
借:在建工程(新)
贷:工程物资、银行存款等(新投入)
借:固定资产(新)
贷:在建工程(新)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从会计核算方面讲,只要公司规定作为职工福利进行报销,自然可以报销;当然,从会计内控角度讲,还是应当“谁报销”、“钱给谁”。但是,在税法扣除角度而言,关于“个人抬头”票据能否作为企业入账凭证,可能存在一些不同口径,这方面建议您直接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比较妥当。
销售费用,乃是因为销售目的而发生的费用。
如上所述,“最终是否能拿到项目还不一定”,则难谈“与销售必然相关”,可以作为管理费用。当然,如果与项目直接相关,且项目能够取得的话,其实更应当作为项目成本的。
如果因为“质量问题”,余款不再支付,应当属于“销售折让”,由施工方(供应商)开具红字发票。您公司应当进行原值追溯调整。
如果确定追不回来,就不需要“准备”了,直接确认损失(营业外支出)即可。
税法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一、实物福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关于劳务用品,我们来参考一下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2023-03-20):
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职工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属于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所得,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企业以劳保等名义向职工发放的其他实物、以现金等形式支付的劳动保护费等,应并入工资薪金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http://dalian.chinatax.gov.cn/art/2023/3/20/art_3629_232.html
首先,说明一点的是,对于执法机关来讲,法无授权不可为。那么,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其职权乃是“依法收税”。至于何时分红,税务机关无权干涉(税务机关只是基于分红事实进行税收征管)。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若主管税务机关“不建议”,可请其提供税法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5101 制造费用:将制造费用分配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借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劳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除季节性的生产性企业外,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也就是说,对于非季度性停工而言,月底即应结转生产成本科目。若有累计未转者,应当追溯处理。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其中:
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税率9%;销售其他无形资产,适用6%增值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