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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补充一下:安全生产费计提了吗?是奖励哪方面?
您的理解是正确的。
一、本公司员工可以,无论国籍。
二、限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国际不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如果属于一般公司(比如商贸),不需要特定资质(比如房地产开发、建筑等,那就不太方便了),这样是完全可行的。法无禁止即可为。开几个公司,用哪个公司接业务,都是税务机关无权干涉的,是公司自主经营权力。
只是涉及印花税。当然,计入实收资本和计入资本公积一样的,都是按照万分之二点五缴纳印花税。并不涉及其他税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这个可能也是需要的。
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关于增资计入什么科目,与亏损并无直接关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也就是说,母公司出资,先入实收资本;实收资本缴足,然后才是资本公积。
首先,合同签订即依合同金额完税,这是正确的。以下情况:
1、什么也不用做。
2、
(1)依变更后合同补税或者退税、抵税。
(2)什么也不用作。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三、关于计税依据、补税和退税的具体情形
(二)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七)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按照您的描述,“挂的应收”,也就是说,会计上原本也没确认费用,是吧?
既然如此,这压根不是纳税调整的问题,而是会计调整的问题;会计调完,由于企业所得税由会计利润作为起点,自然随之调整。
申报表主表前13行,都是会计数据;您先把会计数据改了,后面税收数据自然跟着改了。
首先,这个BUG原本是不存在的。或者说,反过来,如果销售方可以作废,而不影响购买方抵扣,那大家都一分钱税不用交了。根本不可能。
作废,或者红冲,税法是这样设置的:要么全联交回(购买方自然不能用了),要么发起“红冲”程序,而这个程序,是购买方发起,购买方自然也无法再用。
显然,这个情况,对方属于非法作废。当然,您这边无法再用。账务处理不影响,据实记账。若能补开,则税收无妨,否则纳税调整。
购买时
借: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
招待使用时
借:销售费用——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若为一次性使用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若为反复使用
借:固定资产
贷:库存商品
借:销售费用
贷:累计折旧
企业所得税乃是法人税制,分公司不是法人,因此应当一并以总公司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筹建期过后一般是建设期的发生。
既然分公司有了收入,既总公司有了收入,也就意味着筹建期已经结束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