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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您必须要明白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的公式:
税前所得×(1-20%)=税后所得
比如说,您给他1000元(税前所得),扣下200元的税,实际给到他手800元(税后所得)。
如果他实际到手1000元(税后所得),那就按照上面公式,折算为税前所得1250元,这是可以依法税前扣除的。
您肯定是想,给他1000元,扣税200元,那就不行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都可以。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不只“经营所得”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需要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我直接用数字来和您说吧。比如土地面积1000平方米,对应地价100万元。那么,
5月前(因为新厂房6月起计税)并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100×(300×2÷1000)=60万
6月起并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100万
也就是说,按照属期一致即可。
出租方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企业所得税,承租方缴纳印花税。相对出售而言,既然租赁而不过户,出租方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而承租方无需缴纳契税。
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这儿其实就是一种捆绑销售。打个比方:您去商场,1000元买了件大衣,人家又赠了条围巾,那实际上就是1000元买了一件大衣加一条围巾。此处也是一个道理,收了100万,提供研发服务并销售样品;这个样品当然需要缴纳增值税,但其销售额包含在100万之内了。
签署劳务合同说明不是企业任职受雇人员,不需要缴纳社保,但需要取得对方开具发票税前扣除,并按劳务报酬代扣个税。
如上所述,无需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乃是正列举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而酒店住宿发票并不在税法列举范围之内。
可以确认成本费用,但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