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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支付的租金,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等
除非属于因法定不得抵扣原因而未抵扣(比如当时您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或者属于营业税纳税人,或者这个固定资产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或者增值税转型改革之前购进——那时候固定资产不能抵扣,不过时间很久远了),否则,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就是一项普通的“销售货物”,应当按照13%(您说得是“动产”吧)税率开票、计税。
首先,现在发票抵扣认证,已经没有期限限制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当然,打个比方,您今天(6月19日)要申报5月属期税款,那就不能把6月份的发票拿到5月就抵扣了(取消期限限制,是说3月、4月乃至再往前都可以)。
一般而言,所谓“未开票收入”,本身就是一个税法上的“伪命题”。如果一笔业务,应当确认收入,也就应当开票;不能“不开票”,更不能以“不开票”来“不确认收入”。
当然,先开票、后确认收入的情形,也并非完全没有,但那都是列举的一些特殊情形:比如预收租金,会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因此可以开票,但收入则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又比如销售预付卡、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等。但这些都是一些特殊情形;绝对不能适用于一般情形。
盈余公积属于企业留存收益,应当归还股东,进行利润分配;若为自然人股东,则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收资本和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属于股东出资,如数归还股东即可;但其他资本公积,则相当于股东取得收益,理应缴纳所得税。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区分税种来讲(因为各税种对于“资产重组”定义及政策并不相同)。
一、增值税方面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单纯“房产划转”,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按照“财税〔2014〕10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相关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针对本问题,则需要符合: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三、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四、土地增值税
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不需要。
发票开具范围,乃是经营活动。显然,法院收取案件受理费,并非“经营活动”。因此,被告承担该费用,通过收据作为凭证即可。
参考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是的。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乃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文件附件。经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该文件标注“全文有效”。
非正常损失需要进项转出,你所说情况确实不需要进项转出。您收到赔偿款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所以按113计入营业外收入并计算所得税就可以。
财税(2016)36号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热力公司开具发票给用户,地产只是转收转付是可以的,不需要纳税,不存在税收风险。
正常情况下,以实物资产出资,需要办理过户手续,也就是应该产权过户给B公司,由B公司缴纳房产税。但您说的情况,产权未办理过户,实际由B使用,我理解应该由B缴纳房产税,当然如果税局认为产权证书所有人属于A,判定由A缴纳,我认为也可以,总之该房产只要有人缴纳房产税就可以。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可以的,不影响发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