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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需要纳税调增。
我们举例来分析一下。比如:原值10万,应当确认固定资产;分期计提折旧,结转费用8万,账面价值还有2万(假设等于市场价值)。那么,现在捐赠,这2万转营业外支出。这样会计上才完成摊销;但是,税法上,因为“直接捐赠给公益捐赠机构名单中”,所以不能税前扣除,这样算来,总的可以税前扣除的就是8万。
而您的处理呢,一下子就费用化10万了,并且税前扣除了10万,所以需要纳税调增。
首先,给您解释一下“其他”的意思。打个比方:公司通知,中层以上及董事长指定“其他”人员加班。这个“其他”,就是董事长指定的“中层”之外的需要加班的人。如果没有指定,那就没有。这儿也是一样,另有文件说了,那就有;目前应当没有这个“其他”。
关于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收费的企业所得税文件,现实就是:
一、确实没有明确免税文件。
二、没听说有征税的。
目前就是这么个情况。建议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广告服务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需要分情况处理,一般涉及以下情况,您可以结合企业的业务分析看下:
1、广告制作合同,目前不太明确,理解属于印花税税目中的承揽合同,需要按照万分之三缴纳,建议以您所属税局的要求为准;
2、广告播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附的合同种类,无需缴纳;
3、广告牌安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需要按照万分之三缴纳。
如果自然人转让股权需要缴纳个税,由接受股权支付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所以需要由收购的公司代扣代缴申报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兼职(临时)工的“工资”,也构成上述基数。
首先,我们需要明白基本逻辑:交通运输服务(包括无运输工具承运服务),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适用6%增值税税率。除非另有规定,符合免税或者零税率条件,否则即适用上述税率。
那么,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因此,出境之前,或者入境之后,是不符合上述“国际运输服务零税率”条件的。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我要举例来讲,比如,您买粮食,花了100万,准备作为原材料。
借:原材料 91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万
贷:银行存款 100万
税务局基于“分红”而征税;但是:
一、是否分红,税务局无权干涉;
二、如果分红,不能向税务局隐瞒。
但是,我打个比方,投资200万,赚了1000万,现在要说200万转让给人家,不要说税务局不信,这位老板的老婆也不同意啊。凭什么白白把1000万送给别人?
您的理解是正确的。至于适用法律依据,您在问题中已经说到了,就是这个条款。增值税征收范围乃是“境内”,而上述活动则认定为“境外”,因而无须缴纳增值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因此,若为建设某项目而发生此支出,理应计入该项目成本(在建工程)。
显然,您也知道,这个业务的关键,在于属于“境内”还是“境外”?那么,需要您来补充一下,既然“翻译服务全部发生在境外”,那么,翻译完成之后,如果把翻译成果带到国内呢?是您公司有人在境外等着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