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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说明一点的是,对于执法机关来讲,法无授权不可为。那么,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其职权乃是“依法收税”。至于何时分红,税务机关无权干涉(税务机关只是基于分红事实进行税收征管)。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若主管税务机关“不建议”,可请其提供税法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5101 制造费用:将制造费用分配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借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劳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除季节性的生产性企业外,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也就是说,对于非季度性停工而言,月底即应结转生产成本科目。若有累计未转者,应当追溯处理。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其中:
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税率9%;销售其他无形资产,适用6%增值税税率。
如果属于专职研发人员,“未参与研发”期间也不做其他工作,则其工资仍可作为研发费用。如果并非专职,则需要按照工时进行分配。
参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一、(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一、注册资本还是300万;除非过程中进行变更。
二、这属于法人(公司)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的业务,而股东涉及印花税(双方)、所得税(转让方)。
(一)股权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各自缴纳。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因为涉及关联交易,这个交易价格需要公允。
三、是否挂账应收账款,可以自行决定。
四、流程方面基本就是如此,但要先进行税务处理。
政策一样的。
根据“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相关规定: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个人出租住房,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增值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文件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如果超过,也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我给您举个例子吧。
比如一个车间,自建成本1000万(不含土地),相应地价600万。那么,这个车间全部自用,房产税的原值就是1600万。如果出租了40%出去(一般是按面积来算,比如原本1000平,出租了400平),那么,40%出租部分,就按租金算房产税;60%自用部分,房产原值就是1600×60%=960万了。
需要缴纳增值税,应当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这儿可以参考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价外费用”的条款,凡与销售(转让)相关收款,皆为销售额。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这属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新车间)
累计折旧(1号)
累计折旧(2号)
贷:固定资产(1号)
固定资产(2号)
借:在建工程(新车间)
贷:工程物资、银行存款等(为连接而投入)
借:固定资产(新车间,即:原1号、2号及接建部分)
贷:在建工程(新车间)
答复:保税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不得私自在境内销售,而将货物赠送客户在税务上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因此,应当首先向海关核销缴纳进口环节税费,然后按照视同销售申报缴纳销售环节增值税。
单从您描述信息来看,本身没有涉及税务风险。
一般而言,发票风险主要是指“虚开发票”,常见的是无货虚开、票货不一、三方票等。如果业务真实、三流一致,那如实入账即可。
一、税法并无要求企业必须签订合同的条款。
二、税法有关联企业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计税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其他实体税种也有类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