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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其实应当没有多少争议吧。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也就是说,对于一项服务而言,应以收款(预收款不算)、应收款、开票、服务完成之孰先者,作为增值税之纳税义务发生。
个人认为,如果“被鉴定主体”(即实际接受鉴证服务方)乃是“被告”,则发票自然应当开给被告。这种情形下,法院判决“承担被告人鉴定费”,只是一种诉讼环节的补偿类的措施。因此,企业可以使用相关收付款凭证以及判决书等入账,可以税前扣除。
答复:不可以。办公用品和厨房用品不是生产企业自产产品,不属于适用免抵退税的范围。
一般而言,“农民工”会在老家缴纳“农村保险”,自然无须重复缴纳,可以按照工资入账、扣缴个税。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当然,如果该“农民”要求放弃农村保险,在企业重新缴纳社保,那也要给人家办理呀。
通常无须转出,除非该固定资产涉及不得抵扣情形,比如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以及发生非正常损失之类。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目前除了开具普通发票,购买方信息可以不填写开户行账号自己地址信息外,其他项目必须填写齐全。因此如果销售方信息填写不齐全,该发票是不合规的。
目前除了开具普通发票,购买方信息可以不填写开户行账号自己地址信息外,其他项目必须填写齐全。因此如果销售方信息填写不齐全,该发票是不合规的。
增值税执行1%的征收率,随增值税会有一定比例的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个人所得税方面,作为自然人,一般就是核定征收;各地核定率不一样,通常税负不会太高。
先参考几个之前答复吧。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2020-12-02):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发票项目应填列完整,如银行账户及地址如属于商户具备的信息,应填开完整;但如确实不具备该信息,无法填写的,目前暂不在强制限制范围内,不影响发票的有效性。
河南省税务局最近给出了类似答复(2021-08-25):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发票项目应填列完整,但目前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对于购买方是企业的,必须填写企业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对于银行账号、地址电话等建议填列完整,但如确无法填写,目前暂不在强制限制范围内,不影响发票的有效性。
四川省税务局在12366纳税服务平台最近所作答复(2022-07-28):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发票项目应填列完整,但目前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对于购买方是企业的,必须填写企业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不是企业的话名称必须填写,购买方银行账号、地址电话等建议填列完整,但如确无法填写,目前暂不在强制限制范围内,不影响发票的有效性。
另外,目前全电发票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动态二维码、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也未包含地址电话或者银行账号这些。
您好,您向境外提供供应链管理服务,以成本加成方式结算。成本加成设定的毛利需要覆盖直接成本以外的各项管理费用,包括你们房租租金,装修。
您可以收取的费用还是供应链管理服务费,不能以装修费的名义收取。
简而言之,您对外收取费用的定价需要审阅一下,是否“做亏了”。
若未成立工会,自然无需缴纳工会经费。
但是,这种情形,则需要缴纳“工会筹备费”,计费标准一样,按照工资薪金2%计算缴纳。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若符合上述条件,则可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或者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