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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农民工”会在老家缴纳“农村保险”,自然无须重复缴纳,可以按照工资入账、扣缴个税。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当然,如果该“农民”要求放弃农村保险,在企业重新缴纳社保,那也要给人家办理呀。
通常无须转出,除非该固定资产涉及不得抵扣情形,比如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以及发生非正常损失之类。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目前除了开具普通发票,购买方信息可以不填写开户行账号自己地址信息外,其他项目必须填写齐全。因此如果销售方信息填写不齐全,该发票是不合规的。
目前除了开具普通发票,购买方信息可以不填写开户行账号自己地址信息外,其他项目必须填写齐全。因此如果销售方信息填写不齐全,该发票是不合规的。
增值税执行1%的征收率,随增值税会有一定比例的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个人所得税方面,作为自然人,一般就是核定征收;各地核定率不一样,通常税负不会太高。
先参考几个之前答复吧。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2020-12-02):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发票项目应填列完整,如银行账户及地址如属于商户具备的信息,应填开完整;但如确实不具备该信息,无法填写的,目前暂不在强制限制范围内,不影响发票的有效性。
河南省税务局最近给出了类似答复(2021-08-25):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发票项目应填列完整,但目前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对于购买方是企业的,必须填写企业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对于银行账号、地址电话等建议填列完整,但如确无法填写,目前暂不在强制限制范围内,不影响发票的有效性。
四川省税务局在12366纳税服务平台最近所作答复(2022-07-28):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发票项目应填列完整,但目前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对于购买方是企业的,必须填写企业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不是企业的话名称必须填写,购买方银行账号、地址电话等建议填列完整,但如确无法填写,目前暂不在强制限制范围内,不影响发票的有效性。
另外,目前全电发票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动态二维码、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也未包含地址电话或者银行账号这些。
您好,您向境外提供供应链管理服务,以成本加成方式结算。成本加成设定的毛利需要覆盖直接成本以外的各项管理费用,包括你们房租租金,装修。
您可以收取的费用还是供应链管理服务费,不能以装修费的名义收取。
简而言之,您对外收取费用的定价需要审阅一下,是否“做亏了”。
若未成立工会,自然无需缴纳工会经费。
但是,这种情形,则需要缴纳“工会筹备费”,计费标准一样,按照工资薪金2%计算缴纳。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若符合上述条件,则可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或者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答复:
1、要申请免征增值税的优惠,要先经过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专利授权协议一般不属于技术转让的范畴,但是需要具体分析合同内容。同时税务机关并不对是否为技术转让作出判断,而是主要依据科技部们的认定结果。
2、商务部门指商务厅和商务部。
显然,这是股权转让。股权转让,主要涉及印花税、所得税。印花税税负太低,就不必考虑了。所得税方面,既然您问了这个问题,如上所述“实收资本200万,净资产850万”,这就涉及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了。正常的话,如果股权转让价格定为200万,自然不用纳税,但税务机关不会认可,因为“净资产850万”。
那么,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我估计,对于您来讲,可能也只有第(二)项能够符合了吧?即可以考虑将股权转让给上述各人,则虽价格明显偏低,仍将“视为有正当理由”。
此问题会计方面没有详细规定,以下是北京12366的一个解答,您可以参考。
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同时,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因此简单总结就是:购入房屋发生的买价、契税、印花税、产权登记费等记入入账价值。
购房时支付的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是预付的建筑物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具有预付款性质,权利归全体业主所有,不过实践中单个业主通常不能自行决定其使用用途和数额,且维修基金的使用具有不确定性,在首次支付的维修金用完后还需要补缴。业主转让房产时账户内还有未使用完毕的维修基金,也可以一同转让。
综合以上,购房时支付的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也具有待摊费用性质,将其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在一定期间内摊销较为合理。如果购买房产是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待其短期内升值后转让,则可以将支付的维修基金作为“其他应收款”核算,所以购入房产时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不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企业买房时缴存的维修基金,由当地房产部门代管,用于该房产的共用设施、房屋主体、物业共用部分的维修、公共设备更新等。日常维修费用动用的维修基金摊入当期损益,大修理、更新改造的费用才转入该房产。房屋维修基金始终随该房产走(包括卖房)。因此购房时缴存的房屋维修基金,是一长期待摊性质的费用,其发生费用转移时要么成为分摊性质,要么成为该房资产。购房一方缴存维修基金及支付维修费用的会计处理:
(1)购房时缴存的房屋维修基金
借 长期待摊费用--已缴存房屋维修基金
贷 银行存款
(2)发生的日常维修费用
借 管理费用
贷 长期待摊费用--已缴存房屋维修基金
(3)发生大修理、设备更新改造费用
借 固定资产-××房产
贷 长期待摊费用--已缴存房屋维修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