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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摊费用一般按受益年限摊销(租赁剩余期限),租赁厂房装修费摊销可以在制造费用下单设装修费明细科目,或者计入""其他""也可以。
长摊费用一般按受益年限摊销(租赁剩余期限),租赁厂房装修费摊销可以在制造费用下单设装修费明细科目,或者计入""其他""也可以。
您好,我是之前联系的于老师。根据您的描述我怀疑是诈骗。如有具体信息可以直接和我本人联系。
一、关于“水电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的规定,或者房东给您开具发票,或者房东出具收款凭证或者分割单,可以税前扣除。
二、关于房租及水电费,可以参考“财税〔1994〕20号”相关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小企业准则关于会计科目设置明确:财务费用一般核算内容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等。
您说的三项费用个人理解都属于银行手续费或者服务费用范畴,计入财务费用比较合适,但如果你计入管理费用,我理解也没啥不可以的,也不会影响损益。
不需要的,您是和对方公司签订协议,也就是不是直接对讲师个人的,不需要代扣讲师个税,需要取得对方公司开具发票入账。
您好,铂略答疑服务的范围是中国大陆的会计和税法。刚果本地法律可通过铂略合作事务所网络进行服务,是专项收费服务。如有需求可以与您的客服联系。谢谢!
事实上,这是销售折让(原因就是结算方式改变)。这儿不存在财务费用。既然已经开具10万发票,则需要另行开具-0.6万元的红字发票;您方可以据此冲减销售额及销项税额,同样,对方也要冲减购买成本及进项税额。
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由购买方代扣代缴。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一、这确实不是无偿赠送(如果人家一分钱不花,也送人家,才是真的赠送呢),而是捆绑销售。
二、货物要与服务一并处理。比如说:销售12个月服务,收了12000元;赠送所谓“8000元”货物。则应当分别作销售:
(一)销售服务:12000×12000/(12000+8000)=7200元
(二)销售货物:8000×8000/(12000+8000)=4800元
这其实就是融资租赁了。
初始处理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库存商品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贷:融资租赁资产
资产处置损益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后续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租赁收入(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收入等)
注:增值税依照税法计提、收取即可。
事实上,这些首先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然后,对于这些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其折旧则为职工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累计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