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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解困餐”
一者乃是公务需要。二者呢,这也符合非现金方式、无法量化至个人、集体享受不可分割等特点。所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体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节选、整理):(答复时间:2021-04-22)
1.与公司经营相关,属于工作要求的体检费用不作为个人所得计税;
2.与工作要求无关,属于福利性质的,但为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应作为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分类,无论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皆属于租赁服务。因此,融资租赁开具“有形动产租赁(租息)”是可以的。不过,我看您的发票里,有个“金融服务”,那就不合适了。
一、外贸企业出口免税无须备案;但是退税需要备案。一般而言,出口退(免)税需要备案。
二、“财税〔2012〕39号”文件明确,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生产企业出口即享受免税政策;即使不申请退税也无影响。当然,免税对应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
事务所收费本质上都是小时收费。内部考核也是使用小时数。只是对客户报价习惯上用cap(总包价)。
这个业务一般收费六万。根据工作量上下浮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如果只是权益法下基于会计准则要求按照比例确认投资收益,而“被投资方尚未作出利润分配决定”,则此项收入税法上并不成立;应当予以纳税调减。可在《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长期股权投资”行,持有收益账载(比如)100万,税收0,纳税调整-100万。
您所说“未分配的投资收益”是什么意思?是成本法下“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还是权益法下“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投资收益”?“上年确认的投资收益”也是一样,属于哪种情形?您或者举例,或者写写分录,老师才能明白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释义》明确:作为固定资产的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信、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也就是说,电梯属于房屋建筑物组成部分,不能一次扣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会计上,承租方已经并不区别经营租赁、融资租赁;但税法上尚未改变。那么,如果属于融资租赁,则税法、会计并无差异,不必纳税调整;如果属于经营租赁,则租赁费支出(税法)与折旧和利润(会计)之差,即为纳税调整金额。就本题而言:(623367.55+48501.27)-337784.42,这就是纳税调整(增)金额。
您说的B公司是上市公司股票吗?如果是,以下交易中都涉及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如果不是股票,是非上市公司股权,不涉及增值税。
A购买股权只涉及印花税,出售方C涉及转让环节印花税,股权转让个税。A再转让给D涉及印花税和经营所得个税,D涉及印花税。
向客户赠送礼品是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所得税也需要视同销售处理,同时可以按业务宣传费做税前扣除。
如果客户是自然人,需要按赠送礼品公允价值计算代扣个税。
不太明白您的意思啊?您举例说得具体完整一些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您需要先确认是否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如果是不需要代扣增值税,如果不是,需要代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