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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技术服务合同”印花税的问题,我们可以看一下“(1989)国税地字第34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如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等,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不贴印花。
技术中介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知识、信息、技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合同。
个人以为,上述各项,皆属于“常规”服务,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需要分别开票。
增值税范畴,“混合销售”是指“货物+服务”。如上所述,乃是“货物+劳务”,理应分别开票。
其实呢,这儿就是个“必要条件”、“充分条件”的问题。打个比方:法律规定,22岁可以结婚。小明22岁了,是否可以结婚呢?那至少也得有女朋友呀。
也就是说,抵免政策是有的,但取得发票也是一个条件呢。如果没有发票,是不能抵免的。事实上,“财税〔2008〕48号”文件也有明确:专用设备投资额(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可抵进项税额除外)。
这个问题非常典型,值得好好答一下:
一、合伙企业,本身不是任何所得税纳税人;而以其合伙人作为纳税人:合伙人是自然人,就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公司、企业、组织等,就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之“先分后税”,这个“分”是说分开,就是区分每个合伙人应得多少,而不是实际拿到合伙人手里(账户)。
那么,这个问题就清楚了。“合伙企业收到被投资方的股息分红100万”之时,即为合伙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之时,自然应当就此100万依法纳税。
主要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也就是说,应当基于上述原则,分摊到各个公司进行税前扣除。
单就图片凭证本身,我没有看出有何问题。只要支出真实发生,凭证也是真实取得,可以税前扣除。
你这个属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你购买的车之前已经抵扣,现在销售需要按13%纳税,开票税目为机动车。如果之前没有抵扣,区分原因适用13%或者3%减按2%的简易税率。
其实,这个表的说明里,第3列“关联交易内容”: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填“市场调查服务”、“营销策划服务”、“代理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约研发服务”、“维修服务”、“法律服务”、“财务管理服务”、“审计服务”、“招聘服务”、“培训服务”、“集中采购服务”、“建筑工程劳务”、“安装工程劳务”、“交通运输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体育文化服务”、“旅游服务”、“娱乐服务”、“网络通信服务”、“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其他劳务”。
正如您所述,如果确实单纯资金往来,与这些劳务(服务)并无相关,则不必填写于此。
你说的红包是属于现金性质吧,那需要缴纳,需要支付方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税,一般情况下,这个税金应该是对方承担了。
根据(1989)国税地字第34号
二、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3.其他专业项目。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
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根据上述规定,您说的情形不属于技术合同,也不是印花税其他合同的范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