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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明确:
一、汇算清缴的义务主体,乃是“个人”。(单位只是“扣缴”主体。)
二、对于单位而言,汇算清缴只是代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代为办理。
纳税人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完成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3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2022年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的,单位不得代办。
显然,员工在其他地方有什么收入,单位可能不知道,也没有权力知道;所以上面才规定,纳税人需要单位代办时,要向单位提供相关信息。
直接说吧,如果这个员工,并未提供代办要求,也未向单位提供相关数据,单位没有义务、客观上无法办理其汇算清缴。而且,上面非常明确,“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的,单位不得代办”,措施极其清楚了,“不得”代办。比如这个例子,“需补税4千多”,如果这个人确实请单位代办,最起码要把这个钱给单位吧?
答复: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当在确认无需支付后计入当期利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这种情况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你家这种情况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根据财税〔2015〕116号文第三条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但对于其他企业,则没有延续纳税之规定,则只能执行一般要求,一次扣缴纳税了。
答:.如果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则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甲、乙方后,如果各自销售,由各自则按“销售不动产”征税。相关政策如下:
新的司法解释使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这一概念,根据经济实质对合同性质分别作出准确界定,而法发(1996)2号使用“合作建房”这一概念,指狭义上的或者叫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建房,包括两个核心条件,一是土地变更为各方共有,二是房地产项目竣工后分别初始确权。从税法规定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使用“合作建房”的概念,其中,国税函发〔1995〕156号对合作建房如何征收营业税(现为增值税)的情形规定,与新的司法解释“以经济实质判定合同性质”理念相通,根据经济实质判定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合同。
第二十一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第二十二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第二十三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
第二十四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
二、关于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03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均为甲方,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规定的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因此,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所需资金,以甲方名义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行为,不属于合作建房,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有关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
十七、问:对合作建房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具体的交换方式也有以下两种:
1.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2.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例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
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对此种形式的合作建房,则要视具体情况确定如何征税:
1.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2.房屋建成后,甲方如果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则不属营业税所称的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行为,而属于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那么,对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对合营企业则按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3.如果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则此种经营行为,也未构成营业税所称的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的行为。因此,首先对甲方向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其营业额按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其次,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甲、乙方后,如果各自销售,则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会计利润无须调整。
您可填写于《纳税调整明细表》“其他”栏,予以纳税调增处理。
坏账准备不得税前扣除。
您应当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3行“(二)资产减值准备金”: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3815580元,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3815580元。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所谓“超经营范围”,本身并不影响“据实开票”。以下资料可供参考:
一、2016年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问:我公司现有一次临时性业务需要开具发票,但是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没有该范围,在不变更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可以办理吗?
留言时间:2021年07月01日
答复时间:2021年07月02日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答: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另,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2020-12-01)、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2021-08-12)也是如此。
以上税务答疑可以佐证,超出经营范围开票,是为税务机关所许可,只要业务属实、票实相符则可依法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当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增加经营项目,其实也无不可;不过一个程序而已。(注:如果只是就临时性发生的业务开票,而不是经常性经营此项目,则只是在开票系统增项即可,而不必增加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如果属于经常性、持续性发生的业务,则需要增加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同时开票系统增加该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也就是说,只要属于公司账户即可,并没有限制必须是基本户还是一般户。
需要缴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简单来讲,如果只是出租,既未产权过户,也非实际转让,仍由出租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