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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恕我直言,发票“三流一致”,是对于发票开具的重要要求,也是判定“虚开发票”的重要依据;提供服务、开具发票、收取款项,必须保持一致才可以。至于“冻结账户”的目的,乃是“督促、惩戒”等之类,自然不能因此成为“代收款”之理由;所谓“不能用新的问题来解决旧的问题”,就是类似情形吧。(打个比方,A公司欠了人家钱,被法院冻结账户,目的就是让他还钱,怎么能协助他逃避这个法定义务呢?)
所谓“超经营范围”,本身并不影响“据实开票”。以下资料可供参考:
一、2016年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问:我公司现有一次临时性业务需要开具发票,但是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没有该范围,在不变更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可以办理吗?
留言时间:2021年07月01日
答复时间:2021年07月02日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答: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另,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2020-12-01)、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2021-08-12)也是如此。
以上税务答疑可以佐证,超出经营范围开票,是为税务机关所许可,只要业务属实、票实相符则可依法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当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增加经营项目,其实也无不可;不过一个程序而已。(注:如果只是就临时性发生的业务开票,而不是经常性经营此项目,则只是在开票系统增项即可,而不必增加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如果属于经常性、持续性发生的业务,则需要增加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同时开票系统增加该项目。)
关于谁来出钱的问题,与您和施工方自行议定,实在不行就走诉讼程序。
关于发票问题,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规定的原则处理: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首先,必须明确一点,法定纳税义务无法根据合同修改。当然,涨租金是税务机关无权干涉的。打个比方(只是讲明道理,为了省事,我就举最简单例子了,数字、税率随手写的):
原本租金10000元,税率20%,纳税2000元,房东剩余到手8000元。
那么,房东说,我就要10000元,那不存在公司承担税收一说,公司只能涨租金为12500元(注意,不是12000元),税率20%,纳税2500元(注意,仍然是房东纳税),房东这样剩余到手就是10000元了。这样,公司就可以报销12500元房租了。
事实上,给不给报销,企业自己说了算(国企也许另有要求)。
当然,如果企业不认为属于差旅费,可按职工福利处理;反正无论在哪儿吃,餐费发票都是不能进行增值税抵扣的。
事实上,如果跨月了,发票不退给你们,对方并没有错;因为这个情况,发票不是作废,而是红冲。当然,红冲流程也要对方发起(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实事求是地讲,您公司原本应当在收货或者退款环节来掌控这个事情;如果没有做,而对方公司也已注销,那老师也没办法了。(账上该怎么冲怎么冲,但税就没法冲了——因为开了红票。)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现实中,许多人会把许多服务笼统地开具“技术服务”,其实并不准确。关键在于,所谓的“技术服务”,具体是提供了什么服务(干了什么活)?
税法中,与“技术”粘边的,比如研发和技术服务(其中,研发服务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专业技术服务是指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测绘服务、城市规划、环境与生态监测服务等专项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答复:代垫差旅费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的无需办理对外支付备案的情形,因此需要首先办理对外支付备案,然后办理对外付汇手续,申报付汇性质为代垫费用。
您是说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吗?
您好,可以参见如下税务局官方指引。
https://mp.weixin.qq.com/s/Nc0C8AERd0pu7h2NCdw3Xw
是的,改造工程款属于提供建筑服务,需要按建筑服务计算增值税。
可以的,对方有开具发票的义务,可以要求补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