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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汇缴结束仍未取得发票,不能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既然“业务没发生”,那双方皆不应对此进行账务处理。若已做的,负数冲回。关于发票,现在已经跨期,原本就不能作废,可以红冲处理。
如果司机的费用是统一给到租赁公司,并且由租赁公司开具发票,我理解就属于租赁公司给你公司提供运输服务了,就不属于有形动产租赁了,应该按运输服务开具9%税率发票。
如果您是单独和司机结算,理解为租进来车,又雇佣司机,那么租赁车开13%发票,司机提供劳务服务,由司机开票。
可以没有标准格式合同,但需要有证明业务真实发生的相关证据。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比如有的大厅要求提供付款方证明)。
一、第一个问题,设身处地地讲,您把60万放到包(普通的包哈)里,然后把这个包交给张三,要人家100万,还说“平价”,张三不会同意吧?如果这样可以的话,您可以认缴100亿啊。
收不收钱,可以自行决定;但税法是不认的。(估计也不会真不收钱吧?)
二、这儿涉及到“会计主体 ”概念。(先解释一个概念,或者“合伙企业”,或者几位股东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合伙公司”一说)
对于所谓“合伙公司”而言,比如新股本占注册资本50万,拿来80万,“合伙公司”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80万
贷:实收资本——新股东 50万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30万
投资则是另一笔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成本) 80万
贷:银行存款 80万
如果此手续费与贷款相关,则把发票附在之前凭证上即可,不必重新记账。如果此手续费与贷款无关,且符合抵扣条件,那么,若此前您确认的是含税“财务费用”,则可把进项税额确认、抵扣: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确实如此,这是两件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5.专业技术服务。
显然,上述服务过程虽然未必能够称得上“完全境外”,但“完全在境外消费”这个服务应当没有异议吧;因此,上述情形免征增值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可以的,应该做会计调整,然后按调整后报表进行汇算申报。
您说发现问题,具体指的什么问题,您现在要调整财报还是纳税申报表?
需要代扣。
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