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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指出,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但这儿只是说“不得加计扣除”,而未否认“研发费用”本身。并且,“国科发火〔2016〕32号”关于研发费用的认定,并未提及上述情形。因此,《利润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表》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表》应当分别填50万(“研发费用”行项目,反映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该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下的“研发费用”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已经放了营业成本200万自然不包含了)、50万、200万。
二、给税务局的利润表,就是会计的利润表,理应一致。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相关规定,租赁合同,按照租金千分之一计税。
(当然,如果您说合同名称叫做“物业服务合同”,只是包含了车辆租赁,因而不用缴纳印花税。那么,以后所有的合同,比如买卖合同,本来1000万,也签物业服务合同,注明物业服务费10元,买卖1000万,那就都不用交印花税了。)
最主要就是业务真实、票实相符、三流一致,不得虚开发票。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咱们先不说填表,这样子,还“视同销售”做什么?想想也不可能呀。
这个表的“其他”,是填上面没有列出来的项目;上面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已经列出,当然不往这儿填了。
反之,如果这个在这儿调减,那其他项目,也在这儿调减,那这个表直接就用不到了。
按照您的描述:《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账载金额——本年折旧、摊销额”应当填写4万,“税收金额——税收折旧、摊销额”应当填写100万,这样,纳税调整金额=4-100=-96万,即纳税调减96万元。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明年需要进行相应纳税调增。
另外,加计扣除部分,填写于《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有关栏次。
根据A107011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的纳税人填报。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定义,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如上所述,既然“只有转让股权的投资收益,没有分红的”,那确实不涉及此表数据之填写。
其实,这属于因为产品本身引起问题而导致的销售折让。应当由您公司开具红字发票,来冲这部分金额;您公司冲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同样的,客户冲采购成本和进项税额。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以及“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资产重组”的条件,皆描述为“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因此,如果存在债权债务(不存在自无影响),则须一并转让,才符合文件条件。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如果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则需要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比如说“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虽然您未明说,但我猜可能不符合这个吧。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有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只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要求留存备查资料第1项,就是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您如果没有立项,恐怕影响加计扣除,也会影响高新企业认定。
参考财政部相关答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如企业在转让承诺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项。企业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适用新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使用“合同负债”科目,不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及“递延收益”科目。
也就是说,对于预收款而言,现在使用合同负债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