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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商品等需要向购买方开票,没有过了某个时限不给开票的规定,所以您企业自定超过30天不开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需要分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一、租赁初始分录
借:使用权资产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二、租赁各期分录
借:成本费用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三、租赁结束
借:固定资产
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贷:使用权资产
累计折旧
一、既然B公司亏损,上述股权转让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B公司另有房屋建筑物等资产且其公允价值大于出资者除外。)
二、B公司亏损不得在A公司弥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一、如果汇算清缴时尚未发放,应当作纳税调增处理。
二、待汇缴结束实际发放,可以重新对2022年申报表追溯调减。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既然已经停工,则计提折旧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但设备折旧不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企业给员工报销的探亲路费,应当并入报销当月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中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的话是不需要火车票作为报销凭证的,直接做工资表就可以。
如果不是“公司债券”,而只是一种“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之类的债权,则并非增值税征收范围,不缴纳增值税,不开具发票。而且这是两个自然人之间的交易,受让方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涉及印花税。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好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增值税比较难办。
(一)增值税凭票抵扣,没有分摊一说,“分割单”也不是抵扣凭证。因此关联公司是没法抵扣的。
(二)对于母公司而言,如果分摊给关联企业,则其这一部分就不符合进项税额定义里面“支付或者负担”的要件,因此这部分母公司也不能抵扣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综上来看,还是分别与对方结算比较好。
个人抬头发票,能否公司税前扣除,一向有些争议。
我们来参考如下两个答复:
(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节选、整理):(答复时间:2019-10-24)
抬头为个人的发票不能作为公司的税前扣除凭证。
(二)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节选、整理):(答复时间:2019-04-23)
发票是个人抬头,企业不能扣除。
由此来看,企业不能以员工个人抬头发票报销入账、税前扣除。
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