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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对于股权激励中的资金占用利息支付问题,实务操作中大致有两种,一种约定由资金归集方来支付,也就是持股平台;另一种又股权激励方来支付,也就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来支付,都有一定的道理。持股平台是资金的直接归集方,计划实施企业是资金的实际占用方。选择哪种,需要以协议约定为准。但是由持股平台的GP负担,是没有合理理由的。
我完全同意您的观点。而且很明显,您的业务能力是挺精深的。
一、确实,既然针对“任何人”,自然乃是“社会大众”,符合增值税“除外”条款。
二、既然“自带杯子”,当然无法量化,因此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也是我的个人理解;谨慎起见,您最好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需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二、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
您好,关联公司价格是否公允考虑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这里不做展开。
如果是出口产品产生的销售折让,可参考如下操作:
一、直接按销售折让处理,即冲减原记账收入,如果原已经开具出口发票的,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并按折让后金额重新开具。
收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直接在发生时冲减当年的收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如果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则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上年度收入,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直接冲减当年度收入。
退税:按折让后的实际金额申请退税。如果已经申请退税的,外贸企业需要把差额退回,生产企业则按差额冲减原免抵退申报数据(对于冲减当期免抵退数据不足冲减的,对不足冲减的部分应补缴原已经退税的税款)
增值税:少收汇部分需要改为免税销售额申报(外贸企业不需要更改,生产企业需要把该部分的原已经申报的免抵退销售额改为免税销售额)
外汇:因少收货款,如果金额较大影响到外汇总量监测指标时,需要做差额报告
这种操作存在两个问题:
1.对退税会有影响。
按销售折让处理了,那么出口企业实际上是按折让后的金额确认收入的,退税也只能按折让后的金额申报退税;
2.真实性存在问题,出口报关时已经按全额申报了,但是确认收入及增值税销售额申报是按折扣后的金额处理,税局对这个数据可能会存在疑问,需要让客户提供相应的能够证明质量存在问题的质量检测报告及双方的索赔协议等。有的企业想通过改单方式修改原报关单,但这种情况不属于改单范围,一般无法操作。
二、按应收账款损失处理,即全额确认收入,因索赔被扣的部分作为未收回货款处理为应收账款损失。
收入:继续按原出口报关离岸价确认
退税:全额申报退税并对未收回的部分做不能收汇申报(视同收汇),根据国税公告2013 30号附件3的规定,需要与客户签订索赔协议、让客户出具质量检测报告等,出口企业用该资料向税局申报不能收汇即可。
应收账款:扣款部分作为应收账款损失,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国税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做专项申报。
首先,我想有必要明确一点,根据A104000 《期间费用明细表》填报说明:纳税人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分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填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项目。也就是说,此表完全按照会计数据填报。
当然,如您所述,既然乃是“推广运营”,则可作为“五、广告和业务宣传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相关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而根据报表填报说明:“营业外支出”行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支出,主要包括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等。
显然,上述情形乃是“非常损失”,而非“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营业外支出比较合适。
既然“2021年工会经费多计入3万多”,则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不会影响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当然,这影响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需要修改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进行补税处理。
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这个项目,现在比较明确的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一些地方也明确包括地方教育附加。至于水利建设基金,您需要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当地执行口径了。
发票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开具。
不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财税2016年36号: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因此,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无形资产的转让行为,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不征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以及相应的增值税附加税,包含但不限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其他地方性附加税费。纳税基数为税务局认定的价格,基本以公允价值(市场同类无形资产转让价格)进行认定。
正如您所表述,要求提供数据的单位不同,其口径大概也各有不同。大致原则上,应交数、已交数理当一致(难道还能应交不交);至于个人所得税,属于个人纳税义务,不应包含在内;教育费附加并非税收,如果统计“税收总额”,也不应当包含。当然,最后还是应当按照填表要求、口径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