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一、为了帮您准确理解,您直接删掉“B是A的全资子公司”这句话即可。也就是说,只有A公司、B公司,不需要说他俩的关系;这是独立的。
二、无论开票还是收票,必须遵循三流一致:开票、收款、销售,必须一致。
说到这儿,其实答案已经有了:上述“操作”也只能自己想想,根本不行。简单而言,A销售给张三,必须A开票、A收款、A发货。A向C买了货,必须C收款、C发货、C给A开具发票。
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一般而言,增值税方面,异地分公司(分支机构)通常应为独立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由此,分公司租赁费用若开具专用发票,也只能在分公司抵扣。
至于企业所得税,若一并汇总纳税,那就没有问题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财会[2006]3号)第五条 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显然,“购买设备”是个瞬间行为,因此不能予以资本化。
您的截图是支付补偿款,您的问题是单位闲置库房,是什么意思呢?是补偿之后取得的库房要处置吗?
如果是因公出差,在国外生病导致住院的支出,我认为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用进行核算。
一、如果属于自有产权在建工程,理应结转固定资产,而非“长期待摊费用”。
二、对于租入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装修等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才是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并在剩余租期内进行摊销。
至于若已完工,理应及时结转。当然,这主要是基于会计准则的理解和适用,要直接找哪条对应条款,似乎也不好找。比如《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货费、装卸费、清关费不属于免税项目,应该缴纳增值税。具体也可以和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下。
对既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又提供国内仓储(包括堆场)、装卸搬运、代理报关等服务的纳税人,应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和其他应税业务代理收入分别核算,按应税和免税收入分别申报,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财会[2006]3号)第五条 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显然,“购置”是个瞬间行为,因此不能予以资本化。
您说的是“推广”服务吧?若如此,可按“广告宣传服务”开具发票。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如果“个人”独立以自己的“劳动”(推广)来赚取这个报酬,则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如果“个人”进行“推广”这项服务的经营活动,有收入、有成本费用等,那就是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账务处理您参考:
1、计提应缴经营所得个税时:
借:其他应收款—**投资者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实际缴纳经营所得个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企业收回投资者的个税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投资者
4、或者从可分配利润中抵减个税税款:
①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利润
②借:应付利润
贷:其他应收款—**投资者
银行存款
另外,若是企业实际承担了应由经营者个人承担的经营所得个税,账上建议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制造业出口应适用免抵退税政策,账务处理如下:
1.出口货物免税,也即货物出口销售时,无需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出口货物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也即企业购进原材料,无论用于生产出口货物还是用于生产内销货物,其进项税额均可抵扣。
3.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账务上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计入外销产品的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出口货物退税的账务处理:按计算的免抵退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按计算的免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按免抵退税额与免抵税额两者之差,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5.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具体计算方法:
1.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的情况)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的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
2.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的价格×出口退税率
3. 免抵税额计算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1)当期应纳税额大于0,表示外销对应的进项税额抵顶完内销应纳税额之后,还需要纳税,即免抵退税额全部用来抵顶内销环节的应纳税额了,应退税额=0;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免抵退税额,表示外销对应的进项税额抵顶了一部分内销环节应纳税额,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3)当期期末留抵税≥当期免抵退税额时,表示企业内销产品对应的进项税额已经足够将应纳税额抵顶完,外销产品对应的进项税额没有用到,则当期免抵税额=0,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