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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您支付的这些是2014年的员工的相关保险事项,虽然有员工离职了,但属于那个时候应该支付的事项,这些费用还是应该作为公司的成本费用列支的。
一、若有约定,则依约定执行即可。
二、若无约定,则可参考《民法典》确立的“风险随交付转移”的原则,则其“损益”归于转让方。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1、计提工资时:
借 营业费用-工资 8000,
贷 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 8000。
2、计提保险(只需要计提单位负担部分):
借 营业费用-企业保险统筹 1500
贷 应付职工薪酬-企业保险统筹 1500
3、缴纳社保时:
借 应付职工薪酬-企业保险统筹 1500,
借 其他应收款-保险个人 500,
贷 银行存款2000。
4、发放工资时:
借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8000,
贷 其他应收款-保险个人500,
贷 银行存款7500。
个人工资小于代扣的社保金额时,依然还实际工资计提并申报,发放时工资全额计入入其他应收款贷方(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其他应收款-保险个人),收取个人交的保险时,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保险个人,缴纳保险时,借:其他应收款-保险个人 贷:银行存款。
如果金额较大,影响当期损益,看起来不均衡,可以先计入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然后在受益期进行摊销。
可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十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
计提而在汇缴前发放,无须调增;若汇缴未发,则要调增。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按您的描述,收到的损失赔偿款,不是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所以无需开票。
您需要咨询的是哪个问题?题目和内容不一样。
只有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如果不是非正常损失造成的存货损失,不需要转出进项税额。
个人抬头发票,能否公司税前扣除,一向有些争议。
我们来参考如下两个答复:
(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节选、整理):(答复时间:2019-10-24)
抬头为个人的发票不能作为公司的税前扣除凭证。
(二)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节选、整理):(答复时间:2019-04-23)
发票是个人抬头,企业不能扣除。
由此来看,企业不能以员工个人抬头发票报销入账、税前扣除。
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您的图片不清楚,请重新传一下。
二、“工会经费借方累计-631.54,贷方累计-6747.94”,是由于什么会计分录形成?请您列一下吧。
按照您的描述,似乎没有明显不对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当然,咨询服务属于“劳务”(企业所得税范畴),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严格来讲,选择“其他所得”项目不准确,但扣税方面倒也没有影响。
借:预付账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如果取得专票)
贷:银行存款
未来三年
借:成本费用
贷:预付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