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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具体是什么业务呢?是两个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吗?是自然人股东还是法人股东?
不可以的,您的发票的税收编码不是旅客运输服务,是经纪代理服务,这个不能作为旅客运输服务发票抵扣增值税的。
按经营所得税率表,30000-90000之间的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是1500,也就是税金=55000*10%-1500=4000,目前对个体户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部分可以减半征收,所以可以减免2000,实际缴纳2000.
如果和子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您这个属于取得劳务报酬,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属于在俩家单位同时任职,也就您说的兼职。个税上如果都签了劳动合同,都按工资薪酬计税,如果在子公司没有签署劳动合同,需要按劳务报酬申报纳税。
按照您的描述,既然“员工只有居住权”,则公司收取“员工预付款”,应在其居住期间内,分期作为“不动产出租”收入;企业所得税、房产税亦当同步处理(印花税则于合同签订发生缴纳义务)。唯增值税方面,“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作为非经营活动除外(即不缴纳增值税)”条款;关于这个,我有点不太确定能否适用,建议您最好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因此:
(一)2022年度,会计“-70万”、税法“-50万”,需要纳税调增20万;
(二)2023年度,会计“20万”、税法0,需要纳税调减20万。
一、赚了钱,股东会同意,即可分红。
二、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三、完全正确。
针对上述情形,我补充一下:比如A是单位,B、C是自然人,1000万利润全分到A,这没问题。但是,B、C再从A把钱拿走——哈哈,您想到了,税务机关也会想到的。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相关规定,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根据“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因此,上述评估增值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太明白您的意思啊?您是说不会电脑操作吗(感觉不太可能吧)?数电发票只是一种发票形式,相关政策本身并无改变。
需要开具发票。发票名称如实填写即可。至于“钢材”无进有销,那也没啥;并非所有企业都是商贸企业。如实开票即可。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
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
二、规范简易注销行为,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市场退出服务
(一)明确适用范围,尊重企业自主权。
贯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改革要求,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和自治权,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称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您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照上述文件简易注销适用情形进行判断是否可以简易注销。
若日后涉及税务方面的问题,若涉及补交税款,由股东补税还是撤销了原纳税人的注销税务登记后补税,目前并灭有统一的规定,但目前注销后补税的类似案例是有很多的。
案例中,有的由股东承担补缴税款的义务,依据的法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年修正)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还有的撤销了原纳税人的注销税务登记进行补税:例如:
【浙江税务】注销合伙企业及个人还有纳税义务吗 留言时间:2022-02-23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d9ec69c8713f4f13bd76d84ef10af5f6
税务登记与工商注册于21年4月前注销(税务清税证明及工商注销证明均已取得),现当地税务说合伙企业核定征收计征依据不对,需要补税;请问这种已注销企业与个人还有纳税义务吗?
浙江12366中心答复: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8号)规定:......
(十)企业在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没有规定开票人和收款人不能是同一人,两者的职责不会有冲突导致公司利益受损,但收款人和记账不能是同一人,开票人和开票复核人不能是同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