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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税法对此没有直接表述,但我认为应当追溯到相应属期进行调整,因为企业所得税乃是年度计税,并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这个问题,必须先说明本题“实习期”的概念:即在校生实习期。那么,在校生并未毕业,还不能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个自然是不用缴纳社保的。
但是,用人单位雇佣员工,处在“试用期”——也有人把这称为“实习期”,其实叫什么不重要,但这种所谓“实习期”(试用期),这是需要缴纳社保的。这儿有个答复,您可看一下:
http://www.yangjiang.gov.cn/yjrsj/gkmlpt/content/0/527/mpost_527623.html#319
预售(预收款)需要预征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销售成立则发生上述纳税义务,土地成本可以相应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首先,这个问题只能回答一下基本原则,不可能一一详细回复(那可能需要上百页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首先需要判断一下 ,其属于居民纳税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如果属于居民纳税人,就是按劳务报酬代扣个税的,具体为:
在预扣预缴环节,扣缴义务人在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时,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劳务报酬所得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文件附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20%、30%、40%三档预扣率);汇算清缴环节,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应当将劳务报酬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如果属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文件(附件《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按月换算后的非居民个人月度税率表。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非居民纳税人 不进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答复:不可以。上述交易实际上时境内区外企业进口货物,再销售给区内企业,而非区内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根据《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综合保税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支付执行款也就是原来欠对方钱,那么账面应该体现应付款,直接冲减应付款就可以了,如果产生了除了应付款之外需要支付对方的赔偿款、利息、违约金等,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属于与经营相关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因此,上述情形,应当视同销售(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咱们举例来讲,比如您原先欠人1000万(账上挂“应付账款”),法院执行1200万(1000万账款,200万违约金),那分录应当为
借:应付账款 1000万
营业外支出 200万
贷:银行存款 1200万
您好,相似问题已经回复过。详见
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50781
收到时,可以计入“其他应付款”;待不退时,结转“营业外收入”科目。
借:库存现金 200
贷:其他应付款——某某 200
借:其他应付款——某某 200
贷:营业外收入 200
不管是临时用工还是兼职用工,首先要确定其与你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如果是任职受雇关系,按工资薪酬代扣个税,以工资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是劳务关系,按劳务报酬代扣个税,并取得对方代开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