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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账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一)正常计提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二)实际缴纳并确认加计抵减金额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其他收益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我们来参考一个资料。
问题内容:增值税加计抵减的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留言时间:2021-03-19)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节选、整理):(答复时间:2021-03-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部分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个应该不是充值发票,充值的话应该取得不征税发票,如果取得带税率发票且税目为运输服务,可以计算抵扣增值税。
没太理解您的问题,是发生的支出汇算时没有取得发票吗?然后现在取得了发票?
建议按照(第一次合同)剩余租期摊销(除非后续合同已经签订)。
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您的描述过于简单来了。需要您补充一下: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征税项目?取得什么发票?货运还是客运?境内还是境外?员工还是非员工?
可以。逻辑是这样的:
“财税[2009]9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也就是说,此项目简易计税,只有一个限制,就是“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没有其他限制。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财税〔2008〕149号附件)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饲料范围为:
1.通过碾磨、破碎、压榨、干燥、酿制、 发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糠麸、饼粕、糟渣、树叶粉。
2.通过破碎、烘干、制粉等简单加工处 理,制成的鱼粉、虾粉、骨粉、肉粉、血粉、羽毛粉、乳清粉。
3.通过粉碎、发酵、干燥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矿石粉、饲用酵母粉.
4、通过对牧草、牧草种籽、农作物秸秆等,进行收割、打捆、粉碎、压块、成粒、分选、青贮、氨化、微化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干草、草捆、草粉、草块或草饼、草颗粒、牧草种籽以及草皮、秸秆粉(块、粒)。
所以即免征增值税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饲料品种仅限于单一大宗饲料。但不能说所有的单一大宗饲料都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您问的问题比较泛泛。对于具体的饲料品种是否同时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还要根据原材料的种类和工艺流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我理解应该按承揽合同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三。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您好,目前工商应该不支持这样的变更操作。可以和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商)了解一下。
答复:
1、填是。
2、出错的原因在于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中没有填写关联借贷融入资金利息支出,导致关联交易金额合计为0,不符合关联申报门槛要求。
答复:反稀释补偿条款实际上属于对赌协议的一种。对于这类交易的账务处理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补偿的部分仍属于股权转让的标的,原对价中就包含了该部分权益,因此获得补偿应当冲减股权取得成本;另一种观点认为股权转让交易已经完成,后续补偿部分属于收益或者利得。个人更加倾向于第一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