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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没有个体户餐饮业免税的政策,如果您是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是可以免税的。
一、关于经营范围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7月1日明确答复: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二、关于是否能开专用发票问题
先举一例:小明没有驾照,当然不能开车;但小明可以买车吧?人家可以买来不开啊(就是这么“豪”)!
贷款利息当然不能抵扣,但税法并未禁止开具专用发票啊!人家就是要开专票,开了专票不抵扣就行。
个人认为,这种情形不用缴纳印花税。
参考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一、(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三、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关于这个问题,税法规定是明确的——“支付”扣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您去商场买了件衣服,标价1000元,您和商场的人说,以后这个衣服破了,我也不来找你们了,让我100元吧?然后,您给商场900元,拿走了这件衣服。
其实,这个例子您可能没有异议,就是找了个理由“讲价”成功。900元买了一件衣服。本题与此道理相同,工程服务就是400万元。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一、这个发票本身,就开得不对。增值税里,“劳务”是指加工和修理修配,适用13%增值税税率;“劳务”和“服务”是兄弟关系,“劳务”和“服务——现代服务”,是伯侄关系,哪有什么“劳务-现代服务劳务费”的说法?
二、您这个合同,我看不出具体业务内容,但可以告诉您各种情形怎么开:
首先,维修和维护保养,按照如下原则区分:前者乃是“有病就医”,后者乃是“无病健身”。
(一)维护保养服务,属于“其他现代服务”,适用6%税率。
(二)动产维修,属于“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适用13%税率。
(三)不动产维修,属于“建筑服务”,适用9%税率。
我认为此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首先我们排除运输合同。按照税法定义,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个人以为,所谓“垃圾清运”,事实上就是“垃圾清理”,关键在于“清”而不是“运”。因为这儿的标的“垃圾”,根本不能称其为“货物”。
既然排除了交通运输合同,而印花税正列举征收,“垃圾清理”并不在印花税列举征税范围之内,因此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需要视同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按照《评价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否符合条件,主要依据其上一年度数据进行判断,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经公示并取得入库登记编号说明其上一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其中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企业上一年度没有取得入库登记编号,本年新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二是上一年度已取得入库登记编号,本年更新信息后仍符合条件从而又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由此,综合考虑《通知》和《评价办法》相关规定的有效衔接问题,公告明确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评价办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按《评价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其汇算清缴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比如,您公司在2022年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资格,说明2021年度符合条件,可以享受此项优惠。而如果现在取得这个资格,说明2022年度符合《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相关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因此,票面1%,也只能按照1%依法抵扣。
请您补充一下,对方已经相应发货给您或者已经提供了相应服务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