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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以您22年新成立分公司和总公司汇总纳税即可,无需就地分摊缴纳。
可以,参考文件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
不可以的,只有在采购当年选择适用该政策,当年未适用的,以后年度不能再适用了。
不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计入当期费用,或者作为低值易耗品等核算。
一、可以不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我猜该“项目部”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吧?若如此,则转账时应当通过“其他应收款”核算,待其实际支出时,再据支出情况进行结转。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此项调整,需要同时调整利润表;而汇算清缴基于利润表进行,也就是说,利润表已经调增,《纳税调整明细表》则不必重复了。
12366在回复《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个问题时,曾经提及:“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据此来看,此罚款之给处主体,乃是“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国家)有关部门处以”。由此来看,境外分公司(在国外)缴纳的罚款,无需纳税调增。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自来水增值税税率9%。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此发票开得不对。若为住宿费,应为“生活服务——住宿服务(住宿服务与旅游服务并列,不存在包含关系)”;此发票乃是“旅游服务”发票,不能作为差旅费税前扣除。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分期确认收入即可。
一、账实不一,属于会计差错,应当据实进行账务调整。
二、“多余材料要处置掉”,按照您的意思, 我猜是卖掉吧?如果这样,这就不是“报废”,而应当按照销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