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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负债是指因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可能导致未来所发生的事件而产生的潜在负债,例如,过去已存在的交易或事项导致诉讼的发生,而诉讼的结果又须视法院的判决而定,故未决诉讼便具有或有负债的性质。一般而言,或有负债的支付与否视未来的不确定事项是否发生而定。
通常来讲,对于税费而言,其纳税义务之发生,皆由法律明确规定,不会“或有”。即要么不存在“应交税费”,要么“应交税费”明确成立。
您好,不合理。税收洼地的税务局开局的发票。沈阳作为受票方,其税务局无法对于外省的发票进行补征税款。
但是,该发票所维系的业务如果不具有相关性,真实性。沈阳税务局可以要求企业所得税不予扣除。即导致贵司损失25%的企业所得税。
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但是,如果其中属于公务费用部分,可凭发票据实报销,不作为个人所得。
盈余公积可以用于利润分配。当然,按照目前公司法的要求,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显然,盈余公积分配利润应当也要遵循这一原则。
但是资本公积或者属于股东出资(超过注册资本部分),或者原本属于企业利得,不能平时转给投资者;只能在公司清算时一并处理。
是的,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请您补充一下,上述“劳务费”支付给了劳务派遣公司还是直接向劳务派遣人员支付,或者说,您为什么要填写此表而进行纳税调整呢?
请您补充一下,A母公司是(农业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羊奶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也就是说,佣金比例应当对照相应合同收入金额来算,而非“占全年的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也应作废。以下流程可供参考:
https://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hsw_dzswj_fpl/2022-11/24/content_22d23f07d7ac4deabe8609541d920a59.shtml
2022年度汇算时进行纳税调整。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这里明确了是在当年一次全额扣除。
如果确实“服务发生地在境外”,则不需要扣缴税金。
参考政策: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注: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