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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解,所得税一方面是真实发生原则,还有关于票据合规原则,对于无法取得单位抬头票据的情形,允许以其他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您说的情况是可以取得公司抬头票据的,从谨慎角度,建议不要税前扣除。当然如果金额较小,你也可以考虑扣除。
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按6%开具发票。
作为承租方,租赁过程中没有涉税问题,租赁土地纳税人是出租方。
企业出租土地使用权一般涉及增值税、城建税、附加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1、增值税:按“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计税税率9%,简易计税征收率5%,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选择简易计税;
2、城建税、附加税: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相应的城建税(7%、5%、1%)及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3、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按当地适用的单位税额和占用的土地面积计算缴纳;
4、企业所得税:将租金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5、印花税:实务中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参考之前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财产租赁合同中并没有提到土地使用权,所以之前不需要缴纳,现在也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另一种观点认为,新印花税法的租赁合同中并没有把土地使用权租赁排除在外,所以是需要按照租赁合同(1‰)缴纳印花税的。具体需要以所属税局的要求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因此,上述股本、资本公积(无论哪个明细科目)增加,应当缴纳印花税;但是,目前营业账簿印花税税率乃是万分之二点五。
首先,此资产处置收益并非免税或者不征税收入;而此收益,税法层面也并未在前提已经确认、纳税过了。因此,此时确认收益,理应据实并入企业所得税纳税所得额,而不可进行纳税调减。
既然“独立核算”,则用“并入”一词似乎并不妥当。总、分公司各自账务处理即可。
分公司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银行存款
总公司
借: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
可以的,视同销售就是总公司要计算缴纳增值税,那么分公司就可以抵扣,增值税是链条抵扣的,上游纳税,下游就可以抵扣。
哈哈,国家50%都让了,还不能多让您一分钱吗?您不必纠结此事,关于四舍五入倾向于哪边,您按照申报表填写即可,生成哪个数就交哪个数。
按照您的描述,如果从事“土石方剥离”这项业务,应当属于“建筑服务”。
您可以参考一下“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购买测量仪器,应当作为固定资产。购入柴油,若用于生产,可以作为原材料科目核算。
按扣除前金额做收入,平台扣除金额,需要给你公司开具发票作为费用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