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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填写“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其实,如何开具发票,与客户是谁无关。如上所述,既然售“电”,则据实开票即可:“销售货物-电力”,适用13%增值税税率。
关于这个问题,我要举例,方能讲得明白:比如2021年6月花2800万(不含增值税)购入一台设备,税法一次扣除,会计分十年折旧(无残值)。
一、2021年度,税法一次扣除2800万,会计十年折旧,当然计提140万;因此,纳税调减2660万。
二、2022年度,税法扣除0元(因为已经一次扣除完成),会计折旧280万,因此纳税调增280万。
三、2023年6月出售。前6月会计折旧140万;6月出售时扣除成本2240万。税法扣除0元(因为已经一次扣除完成)。这两项合计2380万,都要纳税调增。
其实,除了一开始140万没有差异,后面2660万先后调减、调增,结果一样的。
您的思路大致是对的。但是,对于这种合同(事实)未变,而只是结算少付的情形,其实作为“营业外支出”较为妥当。当然了,金额如此微小,也不会有人关注。
可以代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既然“终止合约”而支付赔偿金,则不需要开具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另外,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以上违约赔偿金应按20%扣缴个人所得税。
所谓“超经营范围”,本身并不影响“据实开票”。以下资料可供参考:
一、2016年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问:我公司现有一次临时性业务需要开具发票,但是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没有该范围,在不变更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可以办理吗?
留言时间:2021年07月01日
答复时间:2021年07月02日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以上税务答疑可以佐证,超出经营范围开票,是为税务机关所许可,只要业务属实、票实相符则可依法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当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增加经营项目,其实也无不可;不过一个程序而已。(注:如果只是就临时性发生的业务开票,而不是经常性经营此项目,则只是在开票系统增项即可,而不必增加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如果属于经常性、持续性发生的业务,则需要增加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同时开票系统增加该项目。)
一、经营范围没有的项目,可以据实开具发票。
二、如果此设备已经销售出去,则上述费用应当区分“其他现代服务”(维护)和“仓储服务”开具发票。
三、如您描述,似乎尚未销售出去,则此业务乃是“加价”(加价原因就是“暂存我司一段时间”)。也就是说,原本100万,多收所谓“保管费用”5万,则实质为“销售货物”105万。就是这个道理。
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手续费及佣金”并未给出定义,则执行其语文或者行业定义即可。如上所述各项,皆属于“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感觉应无异议)。按照此类税法规定税前扣除即可。其主要政策可以参考一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文件相关规定。
这样和您打比方吧:我来您公司工作,不要“工资”,您只要一个月给我3万块“交通住宿”费用就行了。那不一样吗?就是改个叫法而已。所谓“交通住宿费用由我司承担”,这就是劳务费啊;对方提供发票,您公司如实税前扣除即可。
这个发票完全错误——这是开的啥呀!
一、我给您列一下增值税征收项目框架
(一)货物
(二)劳务,即加工(组装、装配)和修理修配
(三)服务
4、建筑服务
(2)安装服务
7、生活服务
(四)无形资产
(五)不动产
通过上面框架可以看得出来,生活服务根本不包含安装服务。
二、关于税率
(一)如果把电视固定到墙上,则适用“建筑服务——安装服务”,税率9%;
(二)如果电视不固定到墙上,比如只是用架子撑起来之类,则适用“劳务”,税率13%。
是否缴纳消费税不是开具什么名称发票就可以规避的,该缴纳还是要缴纳的,对于您公司来讲,需要按实际发生业务取得发票,否则有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发票,但实木复合地板和复合地板税收编码是一样的,都是木制品。只是具体项目不一样,从税收角度,你公司没有太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