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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独立核算,可以自行决定。按照《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32号)第十九条规定,基层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由设立工会财务结算中心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实行集中核算,分户管理,或者委托本单位财务部门或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或聘请兼职会计人员代理记账。
二、员工工会会费或者扣缴,或者单独收取,皆为可以。但需要注意的是,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与企业应当缴纳的“工会经费”不是一个概念,“总工办发〔2017〕32号”文件第四条明确,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也就是说,员工交员工的“会费”,企业要交企业的“工会经费”。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但是,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中继续教育支出不包括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支出。
因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详细规定了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140项证书。这140项证书中,包括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59项专业技术资格。其中没有列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因此,会计继续教育不取得任何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证书,不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这属于销售拆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上所述,若尚未开具发票,销售方可直接按照折让后金额开具发票。若销售方已经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流程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购买方依法冲减购买成本及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一、工会经费所列支出,通常不得抵扣。为什么呢?因为工会经费原本用于职工活动,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之类,因而不能抵扣。
二、但是,上述考勤机,属于公务机械,可以抵扣。只是,从账务处理而言,这个资金不应挤占工会经费。
减资需要法定程序(比如公告债务、编制资产负债表等),但这些程序通过不需要账务处理(只是法律程序)。而待实际将所减资金退还股东时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实收资本
贷:银行存款
一、购入期货,计入“衍生工具”科目。
二、购入债券,区分持有目的等因素,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有活跃市场、准备短期持有、为了频繁交易获利)或者债权投资(一般非上市、准备持有至到期、获取利息)科目。
这个需要到开票方所在省的税务局网站查询的。
只有盈利才需要计提盈余公积,如果有累计亏损,盈利后先弥补亏损,弥补后依然盈利的,再按弥补后盈利计提。
增资不需要计提盈余公积。
答复:对于滞箱费,在实务中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需要根据代理合同的条款内容确定滞箱费是否包括在货运代理运费的范围内,船公司将滞箱费以海运费的项目开具给贵公司,一般而言,作为货代公司,贵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交易性质应与之相对应,因此,建议同样开具国际货运代理海运费的发票给客户。
这个问题没有统一规定,建议你和主管税局确认一下。
行政违法行为是否“首违”,需要通过查询当事人以前是否有过相同违法行为来确定。这就涉及到查询期限的问题。在执法实务中,一般有三种情形:
(一)从当事人成立(或出生)时开始查询
(二)从违法行为发生时向前查询一定期限(一般为2年或5年)
(三)直接按年查询确定,当事人在一年内首次违反即为“首违”
例如《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一、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以下简称首违不罚)。(一)对于 “首次”的认定,以一个公历年度为计算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