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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既然您问“可以单独开运输费用的项目吗”,则并非“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也就不属于上述“不包括在内”的情形。因此需要作为“价外费用”,一并按照“销售货物”(13%)开具发票;即使希望体现“运费”,可于合同注明或者发票备注标注(再退一步讲,最多也就是“销售货物——价外费用”这种类似写法,但“销售货物 13%税率”则是必须的)。
既然乃是“年”费,则并非“资本性”支出;应当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明细科目可以自行分类设置,比如“专利年费”之类)。
此情形不需要开具发票;可以计入开发成本,依法税前扣除。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另外,个人所得税征收项目也不包含此项目,因此也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劳务派遣人员费用,也要区分相关岗位:比如生产人员,则计入生产成本,最后形成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等。而对于派遣至管理部门或者销售部门的人员,可分别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此表可填入“劳务费”项目。
上述情形,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参考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2022-09-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买卖合同,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
动产买卖合同的书立人中有个人的,那么该动产买卖合同不属于征税范围,该动产买卖合同所有书立人均不缴纳印花税。
上述服务,乃是境外单位向您公司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注:非居民纳税人只就“境内所得”征税。)
按照您的描述,“废料……出售不了……找机构来处理……支出这部分费用”,这就类似于“垃圾清理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相关规定,此类费用不属于研发费用,您公司可以计入“管理费用”(明细科目可以自行分类设置,比如“垃圾处置费”之类)科目。
需要调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这儿必须明确一点: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应税凭证,比如合同、书据等,而不是“价款、销售额、价外费用”之类。
那么,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则是合同、书据上注明的金额。
如您所述,若已签订合同,则合同标明此延期付款利息,则需要缴纳印花税。
其实很简单,无论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皆应按照独立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这种情形,补税、加收滞纳金是必然的;至于罚款,须视主观情形等因素而定——若为政策理解有误,可不处罚。
给您举个例子吧:您去商场买一件衣服,商场说“这个衣服进价1000元,但是您要承担300元房租、员工工资之类”,所以您给了商场1300元,拿走了这件衣服。事实上,您就是1300元买了件衣服——至于所谓承担某某费用,那是卖家的事;买方就是花钱买了衣服。
这儿也是一样。比如您原本收对方1000万,又让客户承担了300万(其实叫什么费用并不重要),那其实就是1300万“加工费”,那就应当按照“加工劳务1300万”开具发票。
这属于因促收回款而放弃的款项,实质上属于“现金折扣”,应当计入财务费用科目。
借:银行存款(实收回款)
财务费用——现金折扣
贷:应收账款
说明:购买方实际付款时享受的现金折扣比例与预估的比例不一致,导致的实际计算的现金折扣多或少的,则直接计入“财务费用——现金折扣”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