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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8号
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企业购入目录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设备就可以适用上述优惠政策,没有规定是国内购买或者进口,所以我理解进口该类设备可以适用抵免政策。
您好,这个概念不是目前经济学中的主流概念。一般很少在实际生产生活中使用。有兴趣可以了解相关的解读文章、
http://news.cntv.cn/china/20100901/103519.shtml
具体你提供是什么服务呢?是提供工程服务同时要负责运送吗?
如果您提供服务是分开核算,分别约定,应该分别开票。如果是一项统一服务应该按您的主要业务开来票。
您好,税收优惠政策和当地政府招商引资的政策关系较大,一事一议,已经安排老师与您线下沟通。
应收款项代表的是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即企业仅仅随着时间的流逝即可收款。而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
比如上述情形,2月物业费属于“应收账款”;而3月物业费,由于服务(商品)尚未提供(完成),此过程中不需要确认资产。
如果上述“维修劳务(不叫“服务”)”发生在境内,需要扣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适用13%税率,企业所得税按照不含增值税收入10%扣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九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即“3%-45%月度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既然您提及“礼品”,虽然加了“企业标识”,应当仍然具有商品属性和价值(这与纯宣传品还是有所不同),因此应当视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既然视同销售,相应进项税额自可依法抵扣。
一般而言,如果相应资产并无专门科目可供选择,比如银行存款、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或者其他债权投资等,则可作为其他货币资金。但是,通常“其他货币资金”还是具有“资金”属性,而非投资属性;比如放在微信、支付宝、股票账户(尚未购买股票时)中的资金,可作为“其他货币资金”归集。
如您所述,既然提及“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作为“其他货币资金”并不合适;当然其收益作为“投资收益”是对的。
请问此“分所”的性质是什么呢?独立公司,公司分支机构(分公司),合伙企业?
关于这个问题,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相关答复(节选、整理):(答复时间:2019-06-04)
咨询问题中提到的以个人名义(不是个体户的名义)承接公司的咨询服务,如果个人与公司具有劳动雇佣关系,在未单独与公司签订咨询服务类合同的情况下,取得的此笔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税;如果单独签订咨询服务类合同,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纳税。
因此,上述情形我估计不会“单独签订合同”,因此并入工资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