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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产品抵扣,有这么三种情况:
一、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二、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从农业企业或者农业生产者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
如您所述,既然乃是“商户”销售牛皮,则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行;而上述情形又属于“免税”,则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买方是不能抵扣的。
一、账务处理与税务处理不是一回事。账务处理未一次折旧,不影响税务处理一次扣除。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相关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也就是说,如果您的设备在2022年1月至11月购置,则可一次扣除于2022年度(属期),此时汇算清缴并未逾期。如果2022年12月购置,则可一次扣除于2023年度。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六、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根据上述规定,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是列入省级政府的年度改造计划的,一定是有政府文件的,这个对应文件是证明销售的是该类住房的重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三、(五)应税凭证金额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应当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确定计税依据。
因此,采购进口货物,应当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确定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印花税。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五、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因此,需要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才能申请留抵退税。
你说的是四季度高新技术企业购买设备器具,一次扣除并加计100%扣除的政策吧?
虽然文件中没有明确必须是通过固定资产核算,但只有固定资产才可以一次性计提折旧并加计扣除,如果您是在在建工程核算,也无法计提折旧啊,无法计提折旧也就无法适用一次扣除并加计扣除的政策了。
不需要,这个属于差旅费补贴,差旅补贴是不缴纳个税的,但需要您有差旅费津贴的管理制度,也就是您描述的内容需要以文件形式存在并留存备查。
您好,您提出的问题非财税问题,而是法律问题,建议向您律师寻求专业意见。
经和律师同业交流,海南取消劳务派遣许可证为行政审批简化事项,而非不允许此业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9号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个人认为,异地设立分公司还是需要分公司所在地的主管机关进行备案管理的,具体流程建议询问行政主管机关(市监局、工商等)。
您说的装修费合同转让是什么意思,装修已经结束,已经形成你公司资产(长摊),这个怎么转让呢?
我理解,这个应该不涉税的,你们发出存货目的不是赠送,按您描述是为了对购买的设备进行测试,也就可以理解为是为了自己业务使用自产的货物,所以不存在销售行为,不会涉及纳税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四川省、厦门市、陕西、青岛、大连、重庆、天津、吉林、河南、宁波、深圳、云南、福建。
很抱歉,没有理解您的业务流程,您是哪一方?你们销售的是优惠券?商场收取后转给房东?房东在给到租房业主吗?麻烦您再详细描述一下业务流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