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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两种方式”,只是不同叫法而已,实则就是一种——销售折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上所述,若尚未开具发票,销售方可直接按照折让后金额开具发票。若销售方已经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流程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购买方依法冲减购买成本及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严格来讲,非正常损失应当进项税额转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您这个情形,既然丢失,自然属于上述进项税额转出情形。理论上,应当按照丢失部件包含进项税额转出。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至于丢失部件实际成本,最准确的,还是按照进口时的数据计算。当然,这些都是理论化的,您的方案其实已经非常合理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税时不能扣除社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由此可以看出,关于这种情形:
一、预缴申报应当分别办理(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二、汇缴申报必须合并 (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其实,从根本上讲,就是多收钱、少收钱的事情,前者属于“销售折让”,后者属于“价外费用”。应当按照增加或者减少后的金额,确认租赁收入、计提税费并开具发票即可。
答复:一般情况下,形式发票在出口报关时作为报关材料一并提供。如果出口报关当期未开具,后期补开仍应按出口报关时间开具。形式发票开具时间不影响收汇,不需要一致。
A105000 报表的30行“其他”。
您的意思是公司先出钱买车,然后逐期从工资中扣除车款?然后这个车最后还是属于员工的?再办理过户吗?这样怎么能帮助员工避税呢?没理解,您以什么名义从工资中扣这个车款呢?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实际发生的利息,虽然只计提未实际支付,只要取得相关的税前扣除凭证,计入财务费用的可以按照费用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计入资产成本的,可以计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规定税前扣除。
车购税按不同的购置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1.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中规定:“滞纳金的计算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您是3月29号取得发票,发票日期也是3月29号,应该是从3月29号之后60日之内缴纳,超过60天缴纳产生滞纳金。
所以按政策不应该是6月18号开始起算的。
答复:实地核实主要注意以下方面:
1.企业基本情况,是否与出口退(免)税备案内容相符。
2.经营场所、设备、人员等情况,是否具备与企业申报退(免)业务相匹配的经营条件。
3.对企业申请采用免抵退税办法申报退(免)税的,重点核查其是否具有生产能力。
4.企业财务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按照相应企业类型进行财务核算。
5.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出口退(免)税单证备案。
在日常申报出口退税工作中,需要注意取得上游发票的真实性、出口凭证的一致性,收汇凭证和申请退税的及时性,还有税额计算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