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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况可以理解为一种折扣行为 就是达到一定数量给与的额外赠送,理解为之前收到的金额中包含了赠送的部分,这样无需视同销售,就是按之前收到金额全额确认收入就可以了。
第二种属于无偿赠送,增值税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会计上计入销售费用等科目,理解就是为了营销的一种赠送。
偶尔发生的不需要签订租赁协议,就类似我们出差住宿自己先垫付,取得发票以后再报销一个意思,所以如果取得公司抬头的各项费用是可以报销并税前扣除的,但取得个人抬头的票据不能税前扣除(如果过路费只能开具个人抬头,那是可以的,但如果可以开具公司抬头而未开具就不行了)。
一、增值税乃是综合抵扣,即以所有销项税额减所有可抵进项税额,作为应纳税额,并不区分项目一一对应。直接来讲,房租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依法抵扣。
二、税法另有规定,餐饮服务不得抵扣。因而,餐饮发票即使乃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不能抵扣。
相关政策:“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国际)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您好,这是使用敏感性分析做的表格,横坐标代表的是企业的利润,纵坐标代表的是PE(市盈率)或者PB(市净率),然后用EXCEL 里面的数据--模拟分析--模拟运算表实现模型的搭建
直接税前扣除即可。只要业务真实,票据合规,并无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会计和所得税基本原则是权责发生制,属于23年的奖金还是应计入23年成本费用。所得税对于工资要求在汇算前支付就可以税前扣除,因此我认为采用第一种方式更合规。
既然提示填报错误,那就应当如实修改。如果这样申报,可能税务机关会来找您的。
如果您符合高新,需要您自己更正申报表,然后申请退还多缴税款。
一、如果实报实销,则为差旅费用,需要发票。
二、如果定额补助,则并入工资薪金,不需要发票;当然,差旅费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关于第一个问题,我给您举个例子吧:
比如,原本10000元,发了8件货,那原先开票就是“单价1250,数量8,价款10000”;现在又“返利”了2件,那其实就是10000元卖了10件,应当把之前发票红冲,重新开票“单价1000,数量10,价款10000”,这样才是最准确的。
关于第二个问题,只要有一个类似科目过渡一下即可。总之,确认费用,才转费用类科目。
可以的,只要业务真实,确实是对方单位购买,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费用应该按权责发生制计入发生当期,如果属于21年和18年的成本费用,不可以在23年度税前列支,需要填写A105000报表的30行进行调整。
23年没有发票的支出也是通过填写A105000报表的30行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