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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新建商品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所以不管你是否项目终验,交付使用次月都要缴纳房产税的。
欠公司钱,把房子过户给法人,你是无法清理账面往来款的。如果签订一个三方协议,老板取得房产后替原债务人偿还欠款,才可以清理掉往来款。
如果对方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应该开具发票给你公司的,在没有取得发票前可以暂估入账,但如果暂估的成本在汇算清缴前无法取得发票将无法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处理。如果后期取得发票,可以做更正申报,进行追补扣除,但只能在5年内取得发票的才可以追补扣除。
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缴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买卖合同:指动产买卖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股权转让书据,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答复:
1、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境内收货、境外收汇的交易中,对外付汇没有与之相对应的货物进口基础交易,不符合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于没有货物报关进口,不涉及海关监管的问题。税务方面,由于是对外付汇,交易对方为境外单位,但是无法取得海关专用缴款书,存在无法抵扣的问题。
2、境内货物运至保税区,按出口处理,然后再从保税区进口,相应地办理报关、收付汇手续,依法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我个人理解,不管是和B还是B公司自然人股东借款,只要业务真实,不存在税收上的风险,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公允价格约定借款利率,就是A 和B 或者B股东的真实业务,借入资金是做投资还是其他用途是另一件事项,和AB共同C这个事没有必然的关联。
不管是和B还是B公司自然人股东借款,都需要签订借款协议,协议内容也不会有本质差异。
一般而言,这种也不算是艺术品(特定件另当别论)。排除来看,其非用于生产领用,则非原材料;并非为了销售,则非库存商品;也非作为生产设备或者出租、管理等,则非固定资产。那么,其实就是一种沉没成本,可以直接费用化,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一、此15万车款,需要缴纳增值税:
15/(1+13%)*13%
二、此项业务,剥离增值税之后收入,以及原账面余额和累计折旧金额,皆通过固定资产清理核算,并结转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三、“牌照”款项,一并纳入上述固定资产清理。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四、以上资产处置损益,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B公司取得土地,需要缴纳契税、印花税。
二、B公司转让土地及地面附着物给A公司,B公司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A公司涉及契税、印花税。
三、主要计税方式(这几乎是大半本税法书的内容,此处我大致讲一下吧)
(一)契税,按照实际支付地价计算,税率3%-5%
(二)印花税,按照产权转让书据注明价款万分之五计算。
(三)增值税,适用税率9%
(四)附加税费,按照增值税一定比例附征
(五)土地增值税,按照增值额计算,适用税率30%-60%(适用增值率而定)。
(六)企业所得税,相关净损益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计算企业所得税。
您是如何“暂估成本”?“成本不是一次回来”是何意思?
不能。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二、(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是的,应当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的计算基础是房产原值,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明确,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二、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