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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意思是公司先出钱买车,然后逐期从工资中扣除车款?然后这个车最后还是属于员工的?再办理过户吗?这样怎么能帮助员工避税呢?没理解,您以什么名义从工资中扣这个车款呢?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实际发生的利息,虽然只计提未实际支付,只要取得相关的税前扣除凭证,计入财务费用的可以按照费用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计入资产成本的,可以计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规定税前扣除。
车购税按不同的购置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1.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中规定:“滞纳金的计算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您是3月29号取得发票,发票日期也是3月29号,应该是从3月29号之后60日之内缴纳,超过60天缴纳产生滞纳金。
所以按政策不应该是6月18号开始起算的。
答复:实地核实主要注意以下方面:
1.企业基本情况,是否与出口退(免)税备案内容相符。
2.经营场所、设备、人员等情况,是否具备与企业申报退(免)业务相匹配的经营条件。
3.对企业申请采用免抵退税办法申报退(免)税的,重点核查其是否具有生产能力。
4.企业财务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按照相应企业类型进行财务核算。
5.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出口退(免)税单证备案。
在日常申报出口退税工作中,需要注意取得上游发票的真实性、出口凭证的一致性,收汇凭证和申请退税的及时性,还有税额计算的准确性。
没有只能开普票的规定,要求不合理的。
目前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1%,如果其开具了专票,那么肯定开具专票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如果其季度销售收入不超过30万,且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就可以免税,所以我理解他和您说只能开具普票可能是季度收入不超过30万,开专票要交税,开普票不交税的原因。
请您补充一下,该论证服务发生在境内还是境外?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相关规定,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
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40万以下)的租赁。
一般而言“房子”会超过40万,且“租赁期为2018-2023年”,因此不符合上述“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情形。
是应发数,即应付职工薪酬的贷方数。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主要包括计入期间费用的
1)工资薪金支出: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3)五险一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4)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
5)其他与职工提供服务的相关支出以及企业对职工股权激励。
不包括归集到成本费用(即生产成本、劳务成本、资本化研发支出等)的职工薪酬,因只包含期间费用的职工薪酬,所以与资产负债表和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工资薪金支出所包含的所有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不一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六条规定: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您的情况应该在签订合同时零申报,后期产生结算金额时再按具体金额申报即可。承揽合同税率万分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