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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应发数,即应付职工薪酬的贷方数。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主要包括计入期间费用的
1)工资薪金支出: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3)五险一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4)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
5)其他与职工提供服务的相关支出以及企业对职工股权激励。
不包括归集到成本费用(即生产成本、劳务成本、资本化研发支出等)的职工薪酬,因只包含期间费用的职工薪酬,所以与资产负债表和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工资薪金支出所包含的所有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不一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六条规定: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您的情况应该在签订合同时零申报,后期产生结算金额时再按具体金额申报即可。承揽合同税率万分之三。
需要,按财产租赁所得申报个税,虽然不需要缴纳,但也要申报。
需要。
(一)转让旧房能提供评估价格的。根据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的规定,转让旧房可扣除的项目金额包括三项:一是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需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二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三是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此外,纳税人支付的评估费用准予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二)转让旧房不能提供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根据财税[2006]21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的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得作为加计5%的基数。即转让旧房不能提供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扣除项目金额也包括三项:一是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实际上包含了《条例》中第六条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以及“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两部分):二是加计扣除金额(加计扣除金额=购房发票所载金额×5%×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的年数):三是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转让旧房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以及教育费附加,上述四税及附加均必须提供相应的完税凭证)。
(三)转让旧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根据财税[2006]21号文件的规定,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需要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一、房产税计税依据包含地价。
根据“财税〔2010〕121号”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二、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是占地面积,不包含房屋建筑面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以上业务,皆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原因在于皆为“农产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可以按照规定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一、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按照您的描述,这并非一种经营活动,而有点象是公益之举,因此成立小规模纳税人公司未必合适。如上所述,可能成立一个公益性社会组织,程序上可能需要到民政部门办理了。既然公司设立,资金来源肯定是公司来出;如果社会募集,则又涉及到一些其他法律问题(主要是区别于“非法集资”之类,这方面要注意)。单从公益角度来看,不会涉及纳税。
是以理财产品出售的所得为投资收益,计入利润额及应纳税所得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