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您是想问达到小微企业的标准中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怎么计算的吧?
应该按照汇算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前期亏损后的余额是否超过300万来判断,是否满足小微企业的标准。
您好,免费出口已计提完折旧的二手设备,适用于增值税免税政策,按照残值计算需转出的进项税额。采用“其他进出口免费”监管方式报关,出口后可不收汇。不同的目的国对旧设备进口的要求不一样,比如东南亚地区对旧设备进口严格就比较严格,建议先咨询目的国的进口条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31号
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深圳市税务局:
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现就大湾区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办法,按照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适用范围包括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和肇庆市等大湾区珠三角九市。
四、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19年3月14日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印发广州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财规字〔2021〕1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1年6月7日
广州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规范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0〕29号),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财政补贴范围、补贴程序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境外紧缺人才,其在广州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每年补贴一次,于次年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受理、发放。
第五条 本办法的财政补贴,区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个人所得税分成(或返还)比例负担,其余由市级财政负担。
第二章 补贴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指的境外高端人才,应符合《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标准(见附件1)。
第七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指的境外紧缺人才,应符合《广州市境外紧缺人才目录》标准(见附件2)。
境外紧缺人才的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以下称申请人),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身份、工作和诚信条件:
(一)身份条件:申请人属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二)工作条件:申请人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市注册的企业和其他机构任职、受雇,或在广州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或在广州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市工作累计满90天,并在广州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诚信条件:申请人在申请财政补贴前三年内,没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记录,没有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和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等重大违法记录;且申请人对其扣缴义务人的以上行为或记录不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也不担任以上行为或记录的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第九条 在纳税年度内,申请人因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或国籍、居民身份发生变化因而符合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自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或身份变化次月起,享受财政补贴。
在纳税年度内,申请人因丧失国外长期居留权或国籍、居民身份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自丧失国外长期居留权或身份变化次月起,不再享受财政补贴。
第十条 申请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证明登记纳税的,应先行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档案并档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身份、工作和诚信条件下,按下列规定界定其获得境外高端、紧缺人才资格时点:
(一)境外高端人才资格的时点,以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各类重大人才工程管理机关的人才认定文件(发文名单)、确认函、证书证件的生效或有效时间为准。
(二)境外紧缺人才资格的时点:
1.有行业或工种专门技能认证的,以技能认证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职称证、技能证的生效或有效时间为准。
2.无行业和工种专门技能认证的,以学历、学位证书或工作单位说明申请人所从事岗位(工种)的生效或有效时间为准。
申请人获得境外高端、紧缺人才资格时点人处于纳税年度内的,可享受相应纳税年度的财政补贴;境外高端、紧缺人才资格时点在纳税年度结束以后才生效的,不享受相应的纳税年度财政补贴。
第十二条 《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广州市境外紧缺人才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适时更新发布。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广州工作的天数,包括申请人在广州市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在广州市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出差、接受培训的天数。
申请人在广州市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在广州的工作天数。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指的已缴税额,为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入选区级以上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第十五条 财政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
个人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根据税法规定应办理汇算清缴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应以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全年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个人所得根据税法规定无须办理汇算清缴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应以补退税后的全年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第十六条 申请人取得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得的,其应享受的广州市纳税年度财政补贴按下列方式计算:
(一)财政补贴=∑(分项分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分项已缴税额占比);
分项已缴税额占比=分项分年度在广州市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分项分年度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
各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
1.(1)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分项(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包含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4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2)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稿酬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稿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2.经营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3.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二)申请人存在本办法第九条情形的,其财政补贴还应增加计算享受补贴时段系数:
财政补贴=∑(分项分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分项已缴税额占比×享受补贴时段系数)
享受补贴时段系数=应享受财政补贴时段的应纳税所得额÷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 补贴程序
第十七条 财政补贴每年办理一次,当纳税年度的财政补贴申请于次年7月1日~8月31日受理。
2020~2022年纳税年度的财政补贴,申请人符合补贴条件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下一年度的补贴申请期限内补办申请。再次逾期的,不予受理和补贴。
2023年纳税年度的财政补贴不再设立补办申请期。
第十八条 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的,一般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财政补贴申请手续。申请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财政补贴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个人申请表》。
(二)扣缴义务人或申请人承诺配合监督检查、承诺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承诺书。
(三)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证件:
1.外国国籍人士提交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提交永久性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关入境证件。
4.台湾地区居民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5.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提交中国护照、中国身份证、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其中,归国留学人才还应当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申请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证明登记纳税的,需一并提交相对应的所有身份证明文件。
(四)属于境外高端人才的申请人提供获国家、省政府、广州市政府部门认定的境外高端人才有关荣誉证书、聘书、确认函、证明函、认定文件、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许可通知)等材料;
属于境外紧缺人才的申请人提供技能认证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职称证、技能证,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或工作单位说明申请人所从事岗位(工种)材料。
(五)申请人在广州市的年度工作天数是否达到累计90天的材料:
1.申请人因工作关系而在广州市注册的企业和其他机构任职、受雇的,提供:
(1)申请人与扣缴义务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广州市内);申请人属由中国境外雇主派遣的,该申请人的中国境外雇主与广州市接收企业签订的派遣合同;
(2)申请人在广州市的年度工作天数达到累计满90天的承诺书。
2.申请人因工作关系而在广州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须提供:
(1)申请人与在广州市设立的企业、机构所签订的劳务合同;
(2)申请人在广州市的年度工作天数达到累计满90天的承诺书。
(六)申请人获得区级以上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的奖励、补贴材料。
(七)申请人本人在中国内地开设和已激活的Ⅰ类银行结算账户(即全功能账户)资料,包括提供含申请人本人的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开户名的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上述材料需加盖扣缴义务人公章和侧面骑缝章。
第二十条 申请人或扣缴义务人在广东政务服务网上提出财政补贴申请,属于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的,由市科技局负责受理,各区科技部门负责初审,市科技局负责复审;属于广州市境外紧缺人才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由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初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复审,具体办理方式按照政务服务事项集成服务改革相关要求执行。
受理部门应核对提交的申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备的,予以受理。
第二十一条 市、区相关人才认定或管理部门、财政、税务部门应协助受理审核部门开展审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审后形成正式财政补贴名单,通过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财政补贴直接拨付至申请人的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对补贴金额有异议的,可在补贴审核终结30日内,在广东政务服务网上提起补贴金额重新核算申请。受理审核部门应当重新审核,审核后有差额的,应当予以校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于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收回已安排的财政补贴,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和扣缴义务人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金情况的检查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施行前期间,参照本办法执行。
申请人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适用本办法。
销售货物的利润不属于投资收益的,属于经营利润。
只有投资子公司分红或者出售子公司股权取得溢价才属于投资收益。
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
财会〔2020〕6号
四、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所有单位都应该建立电子凭证档案保管工作,包含分公司和总公司。
我理解您说总公司业务比较复杂,暂时无法电子化,可能说的是更高一级的管理方式,是全部会计档案电子话吧?按照上述文件,并没有要求全部会计档案电子化,只是取得的电子凭证做好档案保管就可以,所以总公司可就收到的包含例如电子发票,电子客票行程单等电子凭证进行电子档案保管就可以,这个应该是比较容易做到的。
不可以的,不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相关的合理支出。属于负担他人税费支出。取得完税凭证是出租方自然人抬头。
如果想企业负担且在税前扣除,可以通过测算将税费加到租金中,以租金发票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这种思路,在现行税法征管体制下恐怕无法实现。比如,您第一次12月份发这5000元的时候,已经发生了纳税义务,需要在发放时就把税给扣下,并在1月15日内申报缴纳;而无法延迟至次年3月一并申报。
我们可以再反过来理解一下:如果这样可以的话,那我们按照这种操作方式,只是调整一下金额、时间。比如某老总,年终奖100万,当年发了99万,那就先不交税;约定100年后再发剩下的1万,然后一次计税。显然这样就不行了。虽然这个例子极端,但1万与100万,3个月与100年,只是量的不同,本质是一样的。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一、产权(股权)转让书据,印花税税率万分之五;自然人没有特殊税率。
二、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六税二费”(含“证券交易”之外印花税)减半征收优惠。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此项优惠。
三、自然人股权转让,没有递延纳税政策。
这属于甲供材,法律并不禁止。但是,作为建设方,既然就材料部分已经取得发票,当然不能将其并入施工价款重复取得发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定义,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处置固定资产,与入账时所入贷方科目没有关系。从其会计分录可以看出。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资产处置损益
您好,14万美元的开发费用对外支付时需要付汇人代扣代缴增值税和预提所得税。另外,还需要判断开发费是否与进口货物相关,且构成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的先决条件。如果成立的话,开发费还需要在支付后向海关申报特许权使用费补交进口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