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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问题包括两个部分: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
一般而言,如果属于实报实销培训费,肯定不构成个人所得。然而,您的情形,只是把钱给了“某高管”一个人;设身处地地想,如果您是税务人员,也会有所怀疑的——毕竟,用发票来拿走奖金,这种情况还是常见的。咱们仍然设身处地地想,18万对于培训费来讲,也不是一个小数目,公司不可能仅凭一张发票就把款打给“某高管”个人账户的——肯定不可能。非常常见的作法是,即使“某高管”要报销,也要打给培训机构公户的。
当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是个人,但是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恐怕会有罚款。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确实,税前扣除不能仅凭一张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还是“设身处地”地想想,税法规定真的比较合理了,如果只有1800元,啥也没有,那也没有什么。18万,常理上,不可能没有合同(好歹也有个沟通、联系培训机构的过程吧),不可能不把钱打给培训机构,不可能任何资料都没有的。
当然,调增企业所得税,通过《纳税调整明细表》“其他”那一栏填写即可。
不可一概而论啊。关键在于总价。假设一般纳税人甲公司、小规模纳税人乙公司。
比如说甲公司报价109元,税额9元;乙公司报价也是103元,税额3元多。这样甲公司可以多抵6元增值税,但这个增值税,是您自己花钱买来的,也就是说,其实是一样的;而企业所得税扣除金额也是一样(100元)。但这前提是您公司一般纳税人;如果您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那显然是乙公司好一些。
许多人一看到“违约金”、“罚款”之类的术语,就想到“价外费用”这个概念。然而,作为“价外费用”,它有一个关键前提,“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我们来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许多人就是从这一条看到的。)
然而,这一条一上来说了,是“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的“价外费用”。我们再往源头上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也就是说,二者加在一起,就是“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等”。
这样就清楚了,不仅得是违约金、罚款之类,还要看为什么收?“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回到本题,就很清楚了:您收了供应商的款,卖什么给他了?什么也没卖给他。所以当然不是增值税应税项目。
一、既然“模具正在开发过程中”,那么基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的规定,按照进度确认收入是可以的。
二、关于发票开具,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也就是说,您公司可以基于收款金额开具发票,也可以基于收入进度开具发票,而由于模具开发已经开始,若客户索取,一次开具发票也属常见;当然,如果客户接受,验收完成开具发票也是合理。
一、如您所述,会计处理方面,如何定价,可以自行决定。
二、税务处理方面,须依税法规定。即依“市场公允原则”定价;当然,若有税收优惠,自可享受。
三、契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四、其他税种方面,包括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企业所得税等,应依“市场公允原则”定价,据以计算各自税额。
女儿需要缴纳契税。
相关优惠政策:
一、个人所得税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增值税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三、《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也就是说,上述直系亲属转让,不涉及契税之外的税种。
注:契税方面,法定继承人继承住房,免征契税。除此之外,非法定继承人继承住房,或者赠予住房给直系亲属,皆非免征契税之情形。
首先,这笔收入是免征增值税的。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4.鉴证咨询服务。
因此,您全额确认收入即可。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至于发票,可以按照免税开具。
这个业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明确,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不缴纳增值税)。而“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明确,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以及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皆为国际运输服务。
一、报销入账方面,老板或者领导同意即可;我估计您可能主要问税收方面政策吧。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作为职工福利费即可。
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当然,如果此“体检”属于出国公务必要(必不可少,要不出不去,或者事情办不了之类)费用,作为差旅费或者劳动保护费之类也是可以。
三、个人所得税方面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节选、整理):(答复时间:2021-04-22)
1.与公司经营相关,属于工作要求的体检费用不作为个人所得计税;
2.与工作要求无关,属于福利性质的,但为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应作为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既然“与公司业务有关”,那就“不作为个人所得计税”。
咱们先看一个文件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如您所述,虽然“由公司承担发”,但是“劳务外包公司发了钱后,公司以什么形式给劳务外包公司”,那就是说,您公司是把钱给劳务外包公司,劳务外包公司发给员工的。显然,这种情况就是文件所述“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那要劳务外包公司提供“劳务费发票”给您公司了;其他附件就是相关合同协议、发放明细、转款单据之类。
如果这个体检是和公司经营相关的,比如入职体检,特定岗位健康体检,属于与公司取得收入有关合理支出,由于体检特性不能取得公司抬头发票,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依据就是所得税法第八条。
您是什么性质公司?汽车销售吗?如果是自来水属于办公使用,计入管理费用,试驾车的水属于与销售相关,计入销售费用比较合适,员工桶装水是给员工福利还是工作时间饮用?如果是福利计入福利支出,否则计入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