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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没有全国层面的明确规定。
参考《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财〔2000〕398号)第五条规定,关于尚未决算入账但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征税问题。根据《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三条关于“工程尚未决算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依照基建计划价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税;…已按计划价值或核定价值征纳税款的不再退补”的规定,对已经投入使用但工程尚未决算的,在工程决算前,暂按工程预算价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对工程决算后,应自工程决算之次月起,按固定资产决算价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对工程决算前已按预算价值计算缴纳的税款不应再多退少补。”
基于上述政策:增加的1200万,应自2023年5月起缴纳房产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不能。
我们先来看两个文件: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两个文件加在一起,就是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合规凭证可以依法抵扣。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也就是说,“出差去境外的来回机票”属于国际运输服务,因此不能抵扣。(当然,比如说,青岛飞上海,从上海再飞东京,那么第一段可以抵扣。)
这样当然有风险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一、(三):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这就是常说的“三流一致”,即:收款单位、开票单位、销货单位应当是一致的。
如上所述,铁路公司进行运输并开具发票,却要求“运费打给一个中间机构”,且“三方协议,对方拒绝”!是可忍孰不可忍——这就是所谓“垄断权”吗?
不可以。
一、打印属于经营活动,理应取得发票作为报销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二、个人抬头也不能作为单位报销凭证。
我们来参考如下两个答复:
(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节选、整理):(答复时间:2019-10-24)
抬头为个人的发票不能作为公司的税前扣除凭证。
(二)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节选、整理):(答复时间:2019-04-23)
发票是个人抬头,企业不能扣除。
由此来看,企业不能以员工个人抬头发票报销入账、税前扣除。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按照您的描述,“广告牌”只是宾语,“制作安装”才是谓语。也就是说,这属于“加工劳务”,加工标的乃是“广告牌”;而不是“广告服务”。
对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您可按照“劳务——其他加工劳务”(2010500000000000000)开具发票。
这个情况需要分别来看:
如果合同明确,一部分收入对应服务项目;那么,服务收入就应当在提供完成才能确认。
如果合同明确,收入确认金额,未来存在不可估计部分,则此部分应当暂不确认收入,而以“合同负债-可变对价”处理。
总之,收入确认时间及金额,需要视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而定。
从“补13万左右的税,要么找成本”的描述来看,应当属于“查账征收”了。而上年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您估计是注册的“小规模纳税人”吧),所以这个税应当是个人所得税。
如果没有成本费用,44万全部属于利润,那就套到30%的税率了(有速算扣除,最后9万多的税)。
您这个情况,如果确实没有成本费用发票,建议找主管税务机关改成核定征收吧。
一、印花税
股权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各自缴纳。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也就是说,股权转让所得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该企业本身所适用的税率(并非专门针对本交易设置税率)。
此业务没有专门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如果对方向您提供了“现代服务”,且为小规模纳税人,则按照1%开具发票正确。
不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既然您问“可以单独开运输费用的项目吗”,则并非“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也就不属于上述“不包括在内”的情形。因此需要作为“价外费用”,一并按照“销售货物”(13%)开具发票;即使希望体现“运费”,可于合同注明或者发票备注标注(再退一步讲,最多也就是“销售货物——价外费用”这种类似写法,但“销售货物 13%税率”则是必须的)。
既然乃是“年”费,则并非“资本性”支出;应当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明细科目可以自行分类设置,比如“专利年费”之类)。
此情形不需要开具发票;可以计入开发成本,依法税前扣除。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另外,个人所得税征收项目也不包含此项目,因此也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