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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的描述,我理解虽然约定利息由B企业承担,其实可以理解为交易价款是包含了利息费用的,所以这样理解的话,您公司转让该项目取得了收入,对应的利息支出就应该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所以可以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A 不能单独给B开具资金占用费的发票,应该将利息和转让价款合计按转让项目的税目和税率开票纳税。
我们先来参考如下答疑。
签订后取消执行的买卖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辽宁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从上面答复来看,您的情形应当缴纳印花税。
符合条件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税,否则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税。
福利费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救济金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法规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国务院令第70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国税发[1998]1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根据上述规定,我理解属于工会拨给困难员工的一种生活困难补助,只是明确了用途是作为助学金,应该可以免个税。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
(一)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二)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三)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四)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政策依据:国税地字[1988]第15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根据上述文件,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一般情况下,可以根据土地使用权证判断归属,但如果按您所说,双方对于土地使用权属未确定或者无法划清的,由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这也就意味您公司作为实际使用人应该缴纳土地使用税。
您的问题主要纠结点在哪里?我们税收的规定,只要按真实发生的交易业务纳税即可,虽然叫发电企业,但如果是提供供热产品,就按供热缴纳增值税就可以,如果供热属于一般计税项目,那么企业取得的对应进项就可以抵扣的。
个税在通讯、交通补助本年没有调整,可以按原政策执行,也关注一下您当地是否有自己的政策。
合伙企业持有解禁股票没有优惠政策的,转让所得属于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合伙人按比例计算5-35%的经营所得缴纳个税。这个架构已经搭建,是不可逆的,之前之所以这样操作,是合伙企业有可能核定征收,税负较低,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公告中明确“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所以现在也只能按法定税率征收了。
我的理解就是共同作为购买方,比如共同委托第三方提供某项具体的服务,服务的结果是双方共享的。
印花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根据上述规定,书立应税凭证的的单位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 ,我理解,第一、二种情况,均应由总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缴纳印花税,第二种情况下,签订框架协议,框架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六条: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会计规定: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其《应用指南》规定,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处理原则为: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所得税规定:
税法对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处理也有两种方式,一是将后续支出作为当期费用,一次性税前列支;二是将后续支出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分别对上述核算内容作了具体规定,也对不同内容的摊销期限进行了明确,其中:
对第(1)和第(3)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对第(2)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对第(4)项“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具体政策内容摘要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1)项和第(2)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1)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2)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3)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是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是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3)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4)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1、目前对于发票上的“开票人”属于必填项目,“收款人”、“复核人”是否必填没有总局明确的规定,建议您填写齐全,有的税务局对发票要求是比较严格的,填写完整更稳妥一些。
温馨提示:有个别地区有当地规定,如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发票开具使用涉及相关政策及问题答复的通知,“开票人”栏为必填项,“收款人”、“复核人”栏可按实际需要填写。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十八条。
2、开票人写“管理员”的发票,没有规定不可以使用,但不建议您使用的,需要填写开票人员姓名。实务中存在取得开票人写“管理员”的发票正常继续使用的情形,但从严谨以及风险最小化角度考虑,该发票属于不合规发票,建议您退回重开。
“资产处置损益”会计科目,核算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子公司和业务除外)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在本科目核算。
“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
”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利得。主要包括债务重组利得,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通俗的讲就是:正常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计入“资产处置损益”,而当企业的非流动资产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如固定资产报废、无形资产注销、意外灾害等使企业的资产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等情形,产生的净损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
另外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没有设置“资产处置损益”会计科目,发生资产处置计入营业外收支科目。
需要 ,营业账薄印花税就是按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之和作为计税依据的,财务核算上增加了资本公积,就需要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