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购买酒应该按买卖合同缴纳印花税,除此之外不涉及其他税金。销售酒涉及印花税和增值税及附加。
如果购入用于招待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用于赠送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税法没有规定招待费的比例,但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了实际发生的60%和收入千分之五孰低扣除的比例。我理解您一定要先保证业务真实,然后据实列支并按税法规定计税,扣除就可以。
一、子女教育补贴属于免税项目。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
二、探亲往返机票可以免税。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
三、住房补贴可以免税,但如果直接给予住房,则不符合免税规定。
四、提供车辆没有免税规定。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如果此“工程”附属于自用固定资产,则其并入相应固定资产价值,一并按照固定资产剩余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即可。
如果此“工程”附属于租入固定资产,则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剩余租赁期限内分期摊销,结转相应成本费用科目。
肯定不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增值税征收范围乃是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应税销售行为),您赠送的是“预付卡”(即预付账款),压根不是增值税征收对象,因此不用缴纳增值税。
完全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请您具体补充一下,事务所准备“强调”哪些信息?只有“负债大于资产”吗?
我这样和您说吧。比如您支付100万。则需要扣缴增值税5.66万、企业所得税9.43万,母公司实际收到款项84.91万。这个情况您的借款利息就是100万。
如果境外母公司实际要收到100万。那就要按照上面公式倒推为税前利息117.78万。扣缴增值税6.67万、企业所得税11.11万,这样母公司就能实际收到款项100万了。这个情况您的借款利息就是117.78万。
答复:可以。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申请免退税的依据。
一般而言,应当按照施工进度确认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也有类似原则要求。
根据你的描述,你方应是销售方,你方支付对方罚款如果抵顶你方应收,可以理解为给予对方折扣折让,应由你方按折扣折让方式开具发票,也就是开具红字发票或者将折扣金额和价款开在一张发票的不同行次,不能由对方开具发票给你方的。
2022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扣缴义务人没有办法再代扣环节扣除了,您可以选择在综合所得汇算时填报并扣除。
一、这个文件仍然有效。
二、“税总函”文件属于税务系统内部文件,比如本文件,针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所以可能不对外公布。
三、该文件内容仍然有效,体现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及其解读中。尤其在解读四“问:《公告》对“网络红包”征税是如何规定的”明确了这个问题。
四、问:《公告》对“网络红包”征税是如何规定的?
答:近年来,不少企业通过发放“网络红包”开展促销业务,网络红包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网络红包”既包括现金网络红包,也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等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告》未改变财税〔2011〕50号文件关于礼品的征免税规定。
从性质上看,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也属于《公告》所指礼品的一种形式,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策操作口径,便于征纳双方执行,《公告》明确礼品的范围包括网络红包,网络红包的征免税政策按照《公告》规定的礼品税收政策执行,即: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