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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前扣除,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归属于2022年部分才可以。这是因为税法的“权责发生制”原则。
二、未超过银行同期同类利息。
三、依法取得发票。
四、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并非非法集资等行为。
主要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
您说的处理掉这笔挂账是什么意思呢?
在途物资一般是在采购过程中,还没有到达您公司的时候核算用的科目,那么这个采购是否已经入库,为什么还在在途物资科目核算?或者是否取消了交易?您应该按实际情况进行账务清理。
1、您说的对,预扣预缴时每个公司都可以扣除6万,但汇算清缴时只能扣除一个,多退少补。
2、年收入30万没有什么特别的,不管收入多少都需要按个税法规定进行申报纳税,按规定扣除,税局确定的重点稽查领域有高收入人群,但个人理解30万收入,应该不属于重点领域的高收入人群。但不管怎样都应该合规守法纳税的。
关于这个问题,税法规定是明确的,我们来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相关规定:
一、人员人工费用
(二)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综上来看,股权激励属于研发支出范围中的“人员人工费用”(就是您说的“工资薪金”),不必列入“其他相关费用”。
打印机维修属于劳务-修理劳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是13% ,不是6%,开具6%发票是错误的。
你的问题是说取得劳务外包公司开具的发票 是要专票还是普票是吗?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增值税肯定是取得专票对您更有利,如果您不是一般纳税人,那么最好取得普票,免得取得专票可能因为税局进销比对的时候需要您解释了。
首先,税法并不歧视“临时工”;而且,税法上可能就没有区分所谓正式工、临时工。
第二、至少从全国层面来讲,没有哪个文件要求以缴纳社保(临时工自然不用缴纳社保)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前提。
也就是说,即使属于临时工,只要确实受雇(注意“受雇”这个关键,这和您玻璃坏了,请人给安下玻璃可不是一个概念)此人,按照员工管理,从事非独立劳动,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核算,不需要发票。
这个问题常有人问到,先说一下“理念”:所谓“个人(散户)无法提供发票而且不愿意去税务局代开”;反过来,如果您公司“不愿意也不想支付这个运费”,那会怎么样呢?说到底,就是很多单位,潜意识就认为货款是必须要支付的,发票不是必须跟人家要的。而事实上呢,义务是双方的。比如有一些很正规的大公司,就要求“拿发票来结算款项”,什么异议也没有。
当然,关于这个现实上的账务处理,非常简单:该怎么记账就怎么记账(只要你们公司老板或者领导同意),只是不能税前扣除。
您的图片很模糊,我直接讲答案吧。作为电子普通发票(这个我看出来了),能够抵扣增值税,需要满足以下几个专门条件(常规条件不必说):
一、开票项目“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或者类似名称,比如旅客航空运输服务,旅客机票之类)。
二、购买方是您公司。
三、乘机人乃是“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
至于账务处理,根据出差目的,(金额部分)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即可,可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先确认一下模式合规性吧。“经销商直接开票给承租人,融资租赁公司融资设备款给经销商”,那这样岂不是违反“三流一致”了吗?
以上链接,乃是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的一篇文章《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功能简介(四)成品油消费税管理》。上面提及“通过“购进明细查询”功能,纳税人可分别查询勾选成品油明细和税务机关补录成品油明细”,这也就证明,补录是可以的。
但是,个人需要提示的是,补录必须实事求是,一是确实已经购入且未录入,二是确实取得了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缴款书,三是相关资料(合同协议、物流资料、结算及付款单据等)齐全。至于系统操作,您可以打开系统尝试一下(老师也没有操作过)。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