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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法定的纳税义务人,是不能通过协商改变的——这要依据税法。也就是说,上述情形“关税”,既然“必须是您公司缴纳”,则属于您公司的纳税义务;那么,“协商的是由对方公司承担”,其实是相当于对方以此价格购买。将此“价格”按照销售货物开具发票即可。
看具体是为了什么事项发生的这些费用,一般计入管理费用或者销售费用科目,现金流量表计入“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相关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另外,个人以为,您不必纠结“不存在的货物”这件事情;海关既然补税,自有补税道理——也就是说,海关补税就意味着这个税款是确实存在的,因而可以正常抵扣。
互相开票
银行收取利息,需要向您单位开具利息发票。
您单位用产品抵顶利息,需要开具货物销售发票给银行。
您是购买的房屋是吗?我理解购买情况下,交房时应计入固定资产,签合同只是您购买了房产,但未取得,不能作为资产核算,而交房时已经取得了资产应该进行资产核算,而缴纳契税、办产权证只是确认权属的必要过程,但即使不办理您的资产也是已经支付款项了,属于公司资产性质。
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601固定资产。
1、企业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购入时直接计入固定资产;
2、企业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固定资产;
3、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计入固定资产。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计入固定资产。
公司房屋用于员工宿舍,这本身没有房产税优惠政策。
注:企业将“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给员工居住,暂免征收房产税。如果不符合该条件,那么对企向个人(包括员工个人)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会计记账一般采用交易发生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中间价入账即可,如遇当日不是工作日,可以采用上一个工作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中间价入账。
实务中,也有企业会采用交易当月第一个工作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中间价来入账的,您选择其中一种来处理就可以了呢。
1、《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第十条:一般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
2、《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七十六条:一般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也可以采用交易当期平均汇率。
3、《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一十九条: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需要。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应纳税所得额不区分总分机构,是汇总在一起的,就是按总分机构合计的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等计算出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收人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额是按以下方法分摊的。
第十三条 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第十五条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如果是属于2022年的费用,按权责发生制应计入2022年,会计处理上,如果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采用未来适用法,可以计入2023年,如果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计入2022年,同时调整资产负债表期初数。
所得税上,属于上年费用,应该调整上年纳税申报表
没有“第二次清算”一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八、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也就是说,在第一次清算时,其成本计算包含了全部项目;以后再销售时,按照对应面积相关扣除金额和实际销售金额,直接申报计算土地增值税即可。(注:销售一笔,申报一笔。)
当然可以。利润分配,属于公司及股东权力,可以自行商定。当然,需要弥补亏损、依法纳税、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相关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