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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太合适。因为是您在开会,对方并未“开会”啊。
事实上,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也就是说,上述情形,作为“文化服务(文艺表演)”或者更加准确一些。
我们举例来讲:
比如,这个工程原本1000万,施工单位要给您开具1000万的发票。但是,因为质量问题,罚了他们20万(无论是支付了1000万、再要回20万,还是直接支付980万,都一样的);那么,这20万属于销售折让。这个时候,施工单位原本给您开具1000万的发票:如果已经按1000万开了,就再开20万的红字发票;如果没开,可以直接开980万的发票。
也就是说,这儿似乎不方便直接提及您公司交不交增值税的问题,而是您公司收到发票的金额少了;或者说,您公司予以抵税的金额少了。
我用通俗语言为您解读一下吧:
销售费用就是与“销售”或者“促销”必然相关的费用;管理费用则是企业日常管理中发生的、与销售或者促销没有明显关联的费用。
比如您请人吃了一顿饭,如果对方属于客户或者潜在客户,那就作为“销售费用”;如果对方不是客户,那就作为“管理费用”。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年第40号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地址链接:https://www.shui5.cn/article/34/70568.html
文件的后边有: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可供下载。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
地址链接:https://www.shui5.cn/article/78/136555.html
我理解不算广宣费。因为您的主要目的还是进行求职信息的发布,虽然客观上也起到一定宣传作用,但主要目的是发布求职信息。
广告费:企业通过媒体向公众介绍商品、劳务和企业信息等发生的相关费用。一般具有通过专门机构制作、可以取得相应发票及通过一定媒体传播的特征。
业务宣传费: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个人理解,对方律师的差旅费是不能计入您公司差旅费科目的,最好的处理方式就是你们负担,但是由对方律所合并开票,把差旅费和咨询费合共开具咨询费的发票向你公司收取。如果一定要以差旅费的发票在您公司入账,我理解也应该计入咨询费用科目,因为通过合同可以明确这个是由于咨询产生的相关费用。
不管是门店出租还是场所出租都属于不动产租赁,一般计税办法的税率是9%,简易计税办法的征收率是9%。
问题一
答: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除上述情况外,如果经常性开展不须许可的业务,建议及时增加经营范围。须经许可才可经营的,按规定取得许可再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问题二
答:可以。
答:此情形属于居民个人从境外取得所得,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因该员工(中国人)未与中国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中国公司不是扣缴义务人。且中国公司未与英国总公司发生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能就所谓的代付工资开具发票。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四)取得境外所得;
第十三条第三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居民个人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所得税税额的限额(以下简称抵免限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来源于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额之和,为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二条 居民个人申请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1.企业会计准则:填写到“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购买商品”中“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2.小企业会计准则:填写到“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购买商品”中 “购买原材料、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首先需要 确定一下您说的劳务费对于个人属于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如果属于经营所得,其再税局代开发票时税局应该按经营所得代扣个税,您公司就无需代扣了。
若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需要您 公司支付时代扣个税。具体建议您和个人要一下代开发票时税局代扣税金的完税凭证,看是否缴纳了个税。
在预扣预缴环节,扣缴义务人在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时,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文件附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20%、30%、40%三档预扣率)
具体计算可以参考如下公式:
(1)每次收入不超4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0)*20%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操作指南三、(一)享受方式
由企业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的方式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购置设备、器具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